摘要 | 第11-13页 |
ABSTRACT | 第13-14页 |
引言 | 第15-17页 |
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的相关概念厘定 | 第17-18页 |
二、食品药品监督过程中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演变历程及现状 | 第18-21页 |
(一)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演变的历程 | 第18-19页 |
(二) 食品药品监督领域,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现状 | 第19-21页 |
1、食品药品监督领域所涉的刑罚罪名 | 第19页 |
2、食品药品监督领域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19-21页 |
三、造成目前两法衔接机制乏力的主要原因 | 第21-28页 |
(一) 两法衔接体制机制仍不够健全,没有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 | 第21页 |
(二) 现有的利益机制体制导致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不愿移交 | 第21-22页 |
(三) 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主义思想盛行 | 第22-23页 |
(四) 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不愿移交或不知移交现象普遍 | 第23-25页 |
1、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部门缺乏移送案件积极性 | 第23页 |
2、执法人员在处理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可能会存在权钱交易 | 第23-25页 |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结构限制了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认知 | 第25页 |
(五) 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乏力自觉不自觉地助长了有案不交、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的泛滥 | 第25-26页 |
1、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信息孤岛”现象严重 | 第25-26页 |
2、食品药品所涉法律法规专业性强、种类繁多 | 第26页 |
3、对案件的监督多从移送开始,检察院的监督存在盲点 | 第26页 |
(六) 食品药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 | 第26-28页 |
1、食品药品类法律法规与刑事法律规定有些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 | 第26-27页 |
2、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成本过低,利润又极大 | 第27-28页 |
四、实践中食品药品两法衔接机制的有益探索 | 第28-30页 |
五、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 第30-34页 |
(一) 美国的行政体制设置 | 第30-31页 |
(二) 美国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 | 第31-32页 |
(三) 美国在食品药品领域的行刑衔接问题 | 第32-34页 |
六、关于完善我国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基本思路 | 第34-41页 |
(一) 健全两法衔接体制机制建设 | 第34-35页 |
1、完善、细化“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 | 第34页 |
2、确立作为执法单位的食药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获涉嫌犯罪的证据在刑事司法阶段的法律地位,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 | 第34-35页 |
(二) 打破现有利益格局,改变“以罚代刑”现象 | 第35页 |
1、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罚没款返还的财政制度 | 第35页 |
2、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防止“以刑代罚”现象的发生 | 第35页 |
(三) 整合目前法律法规,使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有法可依 | 第35-37页 |
1、细化两法衔接法律,提高其法律位阶 | 第35-36页 |
2、整合目前食品药品监督领域内的法律法规 | 第36页 |
3、梳理食品药品类所涉及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刑事法律规定 | 第36页 |
4、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使得犯罪分子不敢、不能制假、掺假、售假 | 第36-37页 |
(四) 各部门协同合作、密切配合、互相协作 | 第37页 |
1、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案件情况信息通报制度 | 第37页 |
2、由检察机关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 第37页 |
(五) 多措并举适应两法衔接机制的工作要求 | 第37-38页 |
1、思想上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 | 第37页 |
2、落实各项制度建设 | 第37-38页 |
3、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 第38页 |
4、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两法衔接机制发展的考评体制机制 | 第38页 |
(六) 作为刑事司法的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对于食品药品类重特大案件要引入“提前介入”机制 | 第38-39页 |
(七) 作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部门的监督权必须强化 | 第39-41页 |
1、要细化、完善检察部门监督权的依据 | 第39页 |
2、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过程中要注重创新方式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实施检察监督权 | 第39页 |
3、建立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类行政执法的不定期审查机制 | 第39-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3页 |
致谢 | 第43-44页 |
附件 | 第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