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3-4页 |
英文摘要 | 第4-5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述 | 第8-14页 |
第一节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8-10页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实践 | 第10-11页 |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 | 第10页 |
二、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 | 第10页 |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与内容 | 第10-11页 |
第三节 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11-14页 |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较为笼统、原则性较强 | 第11-12页 |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启动程序随意性较强 | 第12页 |
三、调查内容偏简单,较为空泛,调查报告的形式刻板 | 第12-13页 |
四、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实施主体不明确、不专业 | 第13-14页 |
第二章 英美法中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 | 第14-26页 |
第一节 品格与品格证据 | 第14-15页 |
第二节 英美法中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 | 第15-23页 |
一、英国刑事证据法中的品格证据 | 第16-19页 |
二、美国刑事证据法中的品格证据 | 第19-23页 |
第三节 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 第23-24页 |
第四节 品格证据规则与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 第24-26页 |
一、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中的品格证据 | 第24-25页 |
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与品格证据之间的异同 | 第25-26页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思考 | 第26-30页 |
第一节 品格证据制度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26-28页 |
一、未成年人良好品格证据的采纳规则 | 第26页 |
二、未成年人不良品格证据的采纳规则 | 第26-28页 |
第二节 其他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 第28-30页 |
一、少年法庭设专职人员担任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实施主体 | 第28-29页 |
二、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设置成必经程序,不再具有选择性 | 第29页 |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采用表格与公文报告相结合的形式 | 第29-30页 |
结语 | 第30-31页 |
参考文献 | 第31-33页 |
后记 | 第33-34页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著作情况 | 第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