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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完善与保障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绪论第9-10页
第一章 现行法律时代下侦查阶段会见之难第10-14页
 一、 会见当事人困难第10-11页
 二、 会见所受限制多第11-12页
 三、 会见时刻被监督第12页
 四、 会见被侵犯,缺少有效救济第12-13页
 五、 会见双方有风险第13-14页
第二章 侦查阶段会见权在我国的发展脉络及意义第14-21页
 一、 侦查阶段会见权在我国的发展脉络第14-16页
  (一) 1996 年《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第14页
  (二) 新《律师法》之有关规定第14-15页
  (三)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阶段会见权之规定第15-16页
 二、 保障侦查阶段会见权的法理价值第16-21页
  (一) 保障人权第16-17页
  (二) 实现程序正义第17-18页
  (三) 实现控辩平等第18-19页
  (四) 保障辩护权第19页
  (五) 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行业发展第19-20页
  (六) 实现司法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第20-21页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进步与不足第21-28页
 一、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进步第21-24页
  (一) 明确了侦查阶段的通信权第21页
  (二) 明确凭“三证”直接会见的范围第21-22页
  (三) 对凭“三证”会见范围的限制性规定第22页
  (四) 明确会见不被监听第22-23页
  (五) 明确了对律师的救济措施第23-24页
 二、 修订后仍然存在的不足第24-28页
  (一) 会见起始时间过晚、会见交流的内容被限制第24-25页
  (二) 侦查结构不合理、控辩平等很艰难第25-27页
  (三) 缺少救济的具体措施第27-28页
第四章 我国侦查阶段会见权的完善思考第28-38页
 一、 取消会见限制,扩大会见范围第28-32页
  (一) 保障一般案件的会见自由,确立自由会见原则第28页
  (二) 保障特殊案件会见权的行使第28-30页
  (三) 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充分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第30-31页
  (四) 赋予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羁押人的会见权第31-32页
  (五) 被追诉人受到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时间应提前第32页
 二、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第32-35页
  (一) 加强“内部制约”第32-33页
  (二) 加强“外部监督”第33-34页
  (三)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第34-35页
 三、 建立惩罚措施,对侵犯进行程序性辩护第35-36页
 四、 改变看守所的的行政归属第36-38页
参考文献第38-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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