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3页 |
第一部分 请求权的传统分类及其缺陷 | 第13-21页 |
一、请求权的传统分类 | 第13-15页 |
(一) 传统立法上的分类 | 第13页 |
(二) 传统理论上的分类 | 第13-14页 |
(三) 传统分类的基本特点 | 第14-15页 |
二、传统分类的原因分析 | 第15-17页 |
(一) 传统分类的历史原因 | 第15页 |
(二) 传统分类的立法原因 | 第15-17页 |
(三) 传统分类的理论原因 | 第17页 |
三、传统分类的理论缺陷 | 第17-21页 |
(一) 缺乏理论抽象和实际价值 | 第18-19页 |
(二) 与诉权理论相脱节 | 第19-20页 |
(三) 使民事责任理论发生了混乱 | 第20-21页 |
第二部分 救济权意义上的重新类型化 | 第21-32页 |
一、请求权类型化的理论基础 | 第21-22页 |
(一) 请求权不是实体权利的必然权能 | 第21页 |
(二) 请求权并非实体民事权利 | 第21-22页 |
(三) 请求权亦非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 第22页 |
二、请求权类型化的过程 | 第22-23页 |
(一) 受威胁的权利——权利救济的预防性——预防请求权 | 第22-23页 |
(二) 可回复的权利——权利救济的回复性——回复请求权 | 第23页 |
(三) 不可回复的权利——权利救济的补救性——补救请求权 | 第23页 |
三、请求权的具体类型 | 第23-32页 |
(一) 预防请求权 | 第23-26页 |
(二) 回复请求权 | 第26-28页 |
(三) 补救请求权 | 第28-32页 |
第三部分 请求权重新类型化的意义 | 第32-43页 |
一、对民事权利结构理论的意义 | 第32-38页 |
(一) 有助于厘清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含义的区别 | 第34页 |
(二) 有助于科学确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34-35页 |
(三) 有助于合理确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35页 |
(四) 有助于科学界定侵权行为及其后果的确切含义 | 第35-38页 |
二、对民事诉讼理论的意义 | 第38-41页 |
(一) 有助于完善确认之诉及其诉权理论 | 第38-39页 |
(二) 有助于完善变更之诉及其诉权理论 | 第39-40页 |
(三) 有助于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及其理论 | 第40-41页 |
三、对建立科学的请求权体系的意义 | 第41-43页 |
(一) 请求权体系的第一层 | 第41页 |
(二) 请求权体系的第二层 | 第41页 |
(三) 请求权体系的第三层 | 第41-43页 |
第四部分 对建构我国民法典权利保障体系的启示 | 第43-52页 |
一、大陆法系民法典的权利保障体系 | 第43-46页 |
(一) 德国 | 第43页 |
(二) 法国 | 第43-44页 |
(三) 日本 | 第44-45页 |
(四) 我国台湾 | 第45页 |
(五) 瑞士 | 第45页 |
(六) 意大利 | 第45-46页 |
二、我国民法通则及民法草案的权利保障体系 | 第46-49页 |
(一) 民法通则 | 第46-47页 |
(二)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 第47-48页 |
(三) 绿色民法典草案 | 第48页 |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 第48-49页 |
三、请求权类型化对建立我国民法典权利保障体系的启示 | 第49-52页 |
(一) 关于权利保障的一般规定 | 第50页 |
(二) 关于请求权的一般规定 | 第50页 |
(三) 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 第50-52页 |
参考文献 | 第52-55页 |
后记 | 第5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