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26页 |
第一章 挪用公款的主体 | 第26-34页 |
一、 国家参股或者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性质 | 第26-27页 |
二、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的主体 | 第27-31页 |
三、 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主体资格 | 第31-34页 |
(一)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 | 第32页 |
(二)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村务时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第32-34页 |
第二章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 第34-41页 |
一、 国家参股或者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财物的性质 | 第34-35页 |
二、 “一般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 第35-36页 |
三、 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而挪用的公物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 第36-39页 |
四、 有价证券是否属于“公款”范围 | 第39-41页 |
第三章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认定 | 第41-44页 |
一、 多次挪用行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计算 | 第41页 |
二、 以大额记帐式有价证券为质押贷取少量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计算挪用的数额 | 第41-44页 |
第四章 挪用后的使用方式 | 第44-47页 |
一、 党政干部挪用公款进行经商活动,是属于进行“营利活动”还是“非法活动”当前我国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主要表现 | 第44页 |
二、 挪用公款归还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44-45页 |
三、 挪用公款用于私人公司的注册资金证明是否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 第45-47页 |
第五章 关于“公款使用人” | 第47-51页 |
第六章 关于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 | 第51-55页 |
一、 “使用人”不明知所借款项是公款的情况 | 第51页 |
二、 “使用人”明知所借款项是公款的情况 | 第51-52页 |
三、 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才知道使用的是公款的情况 | 第52-53页 |
四、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 第53页 |
五、 关于挪用公款的间接正犯 | 第53-55页 |
第七章 关于挪用时间 | 第55-57页 |
一、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归还本息是否构成犯罪 | 第55-56页 |
二、 使用过程中与挪用人共谋,如何界定使用人的挪用时间 | 第56-57页 |
第八章 关于几种特殊“挪用”行为方式的研究 | 第57-71页 |
一、 关于“借用”公款的法律性质 | 第57-62页 |
二、 虚设贷款理由,将以本单位名义贷取的款项直接交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银行利息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挪用公款 | 第62页 |
三、 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假他人贷款之名,自己使用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 第62-63页 |
四、 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 第63-66页 |
五、 被调离或辞退的行为人以原单位的名义收取该单位的贷款或者欠款归个人使用应当如何定性 | 第66页 |
六、 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单位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66-69页 |
七、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出具存单如何定性 | 第69-71页 |
结语 | 第71-72页 |
参考书目 | 第72-73页 |
后记 | 第73-7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