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 | 第1-6页 |
引 言 | 第6-8页 |
一、 法庭选择协议形式要件之发展 | 第8-20页 |
(一)、 顺应现代科技成果的运用,对书面形式要求所作的灵活调整 | 第9-12页 |
(二)、 对书面形式的扩展解释 | 第12-16页 |
(三)、 形式要求的进一步宽松化趋向及对非书面形式的承认 | 第16-18页 |
(四)、 中国关于法庭选择协议形式要件之立法及其完善 | 第18-20页 |
二、 对法庭选择协议合意标的之法律限制 | 第20-30页 |
(一)、 对管辖协议合意标的的限制 | 第20-21页 |
(二)、 对仲裁协议合意标的的限制 | 第21-23页 |
(三)、 允许合意事项范围的扩大化倾向 | 第23-27页 |
(四)、 中国大陆法律对合意标的之规定 | 第27-30页 |
三、 对法庭选择协议法庭部分的要求 | 第30-44页 |
(一)、 所选择的法庭是否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 第30-33页 |
(二)、 单一法庭和多个法庭 | 第33-38页 |
(三)、 法庭选择协议中的法庭抽象化问题 | 第38-44页 |
四、 对法庭选择协议效力的限制 | 第44-57页 |
(一)、 当事人约定提交外国法院审理的纠纷必须具有涉外因素 | 第44-45页 |
(二)、 法庭选择协议不得与保护弱者规则相抵触 | 第45-47页 |
(三)、 当事人在所选定的法庭必须能获得有效救济 | 第47-48页 |
(四)、 法庭选择协议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降低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 第48-49页 |
(五)、 当事人不得漠视法庭选择协议 | 第49-51页 |
(六)、 所约定的法院于诉讼的进行不得存在重大不方便情势 | 第51-53页 |
(七)、 法庭选择协议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 第53-54页 |
(八)、 法庭选择协议已被默示放弃的,则不再具有约束力 | 第54-57页 |
五、 法庭选择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 | 第57-69页 |
(一)、 间接代理关系中,法庭选择协议对没有在同一个合同中签字的委托人和第三人有约束力 | 第57-58页 |
(二)、 提单中的法庭选择条款对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有约束力 | 第58-61页 |
(三)、 法人合并和分立的情况下,前法人所订的法庭选择条款对后法人有约束力 | 第61-62页 |
(四)、 合同转让时,无相反约定的,原合同中的法庭选择协议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 第62-64页 |
(五)、 股东基于公司怠于主张权利而行使代表权时,与原权利相连之法庭选择协议对股东有约束力 | 第64-66页 |
(六)、 根据“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追究母公司责任时,子公司对外签订的法庭选择协议对母公司有约束力 | 第66-67页 |
(七)、 行使代位权时,得受原债权关系中的法庭选择协议的约束 | 第67-69页 |
六、 默示的法庭选择协议 | 第69-74页 |
七、 法庭选择协议的独立性 | 第74-84页 |
(一)、 自治说对法庭选择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75-76页 |
(二)、 法庭选择条款自治的理论依据 | 第76-78页 |
(三)、 法律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 | 第78-81页 |
(四)、 中国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 第81-84页 |
八、 法庭选择协议的法律适用 | 第84-95页 |
(一)、 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 第85-88页 |
(二)、 适用或推定适用裁决作出地法律 | 第88-90页 |
(三)、 适用法院地冲突规则指定的法律 | 第90-91页 |
(四)、 适用能使法庭选择协议有效成立的法律和规则 | 第91-92页 |
(五)、 法院地强制规范的适用 | 第92-95页 |
参考文献 | 第95-101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出版和公开发表的论著、文章 | 第10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