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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行为的刑法边界--以杜勇磊、李康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为例

内容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11页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第11-13页
    (一)案由第11页
    (二)基本案情第11-12页
    (三)分歧意见第12页
    (四)本案焦点第12-13页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第13-27页
    (一)集会行为及其合法性界限第13-19页
    (二)集会行为的犯罪边界第19-23页
    (三)参与主体行为的认定第23-25页
    (四)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第25-27页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第27-30页
    (一)杜勇磊、李康俊的行为属于合法的集会行为第27-28页
    (二)杜勇磊、李康俊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8页
    (三)杜勇磊、李康俊均为一般参加者第28-29页
    (四)杜勇磊、李康俊不构成其他犯罪第29-30页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第30-34页
    (一)确立集会行为的指导性案例第30-31页
    (二)颁布详尽的司法解释,明确犯罪与集会行为的界限第31-32页
    (三)政府积极协调解决纠纷第32页
    (四)企业需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第32-34页
结语第34-35页
参考文献第35-37页
附录:2016年-2017年25个案例情况第37-44页
致谢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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