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7页 |
ABSTRACT | 第7-8页 |
绪论 | 第12-15页 |
第一章 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15-33页 |
一、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与《保险法》冲突的情形 | 第16-17页 |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条款》13 条与《保险法》19 条 | 第16-17页 |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条款》第12条与《保险法》第 23、19 条 | 第17页 |
二、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考察 | 第17-30页 |
(一)出口信用保险专门立法普遍缺位 | 第17-22页 |
(二)保险合同法倾向于确认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可适用性 | 第22-28页 |
(三)民法典无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规定 | 第28-30页 |
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的优先适用性 | 第30-32页 |
(一)问题的实质:作为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 第30页 |
(二)域外法的经验: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和涉外性 | 第30-31页 |
(三)法理上的澄清:“参照适用”的实质含义 | 第31-32页 |
四、小结 | 第32-33页 |
第二章 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 | 第33-58页 |
一、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虚假陈述 | 第33-36页 |
(一)投保人对既存事实进行了错误或误导性陈述 | 第34-35页 |
(二)既存事实具有重要性 | 第35-36页 |
(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陈述产生信赖 | 第36页 |
(四)投保人具有主观故意 | 第36页 |
二、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隐瞒 | 第36-42页 |
(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询问 | 第37-40页 |
(二)投保人未将有关事实告知保险人 | 第40-41页 |
(三)既存事实具有重要性 | 第41页 |
(四)投保人知晓此事实的重要性 | 第41-42页 |
三、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 第42-46页 |
(一)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 | 第42-43页 |
(二)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证明标准(standard of proof) | 第43-46页 |
四、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 第46-58页 |
(一)《保险法》与《合同法》的博弈 | 第46-48页 |
(二)域外保险法关于保险欺诈法律后果的考察 | 第48-56页 |
(三)正确的解决方案:撤销权与解除权的竞合 | 第56-58页 |
第三章 重要事实的判断依据 | 第58-71页 |
一、我国出口信保机构的投保申请单 | 第58-62页 |
(一)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投保单》 | 第58-59页 |
(二)中国人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 | 第59-60页 |
(三)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网上投保申请单》 | 第60-61页 |
(四)台湾输出入银行《托收方式要保书》 | 第61-62页 |
二、世界各主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投保申请单 | 第62-70页 |
(一)英国出口信用担保署(ECGD)《卖方出口信贷申请单》 | 第62-65页 |
(二)美国外国信用保险协会(FCIA)《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投保单》 | 第65-66页 |
(三)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应收账款保险申请单》 | 第66-67页 |
(四)挪威出口信用担保机构(GIEK)《出口信用担保申请单》 | 第67-68页 |
(五)捷克出口担保公司(EGAP)《短期出口信用收汇险申请单》 | 第68-69页 |
(六)芬兰担保委员会(FINNVERA)《出口信用担保申请单》 | 第69-70页 |
(七)印度出口信用担保公司(ECGC)《装船综合保险申请书》 | 第70页 |
三、小结 | 第70-71页 |
第四章 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的制度设计 | 第71-82页 |
一、美国反保险欺诈机构的运作实践 | 第71-72页 |
(一)美国反保险欺诈联盟(CAIF) | 第71-72页 |
(二)美国国家保险委员协会(NAIC) | 第72页 |
(三)国家保险犯罪事务局(NICB) | 第72页 |
二、美国的反保险欺诈示范法经验 | 第72-79页 |
(一)CAIF《保险欺诈示范法》 | 第72-76页 |
(二)NAIC《预防保险欺诈示范法》 | 第76-79页 |
三、美国反保险欺诈立法对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的启示 | 第79-82页 |
(一)明确定义出口信用保险欺诈行为 | 第79页 |
(二)系统化归纳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 第79-80页 |
(三)强化反欺诈保险组织职能 | 第80-81页 |
(四)加强社会各界反欺诈合作 | 第81-82页 |
第五章 欺诈发生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的损失承担 | 第82-88页 |
一、出口信用保险欺诈发生后融资银行的索赔权 | 第82-84页 |
(一)投保人委托融资银行行使索赔权的情形 | 第82-83页 |
(二)投保人向融资银行转让索赔权的情形 | 第83-84页 |
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责任 | 第84-86页 |
(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只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 第84-85页 |
(二)融资银行亦只负形式审查责任 | 第85-86页 |
三、上述案件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的启示 | 第86-88页 |
(一)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启示 | 第86-87页 |
(二)对融资银行的启示 | 第87-88页 |
结论 | 第88-89页 |
参考文献 | 第89-9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