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以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研究对象
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规制主体的价值 | 第11-18页 |
第一节 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保障需求 | 第11-14页 |
一、网络犯罪日益严重 | 第11-12页 |
二、传统刑法面临困境 | 第12-13页 |
三、网络在犯罪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 第13-14页 |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功能的转变 | 第14-15页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 第14页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进入刑法学视野的原因 | 第14-15页 |
第三节 法律对"技术"的态度转变 | 第15-18页 |
一、从保护科技创新为主到重视技术正确运用 | 第15-16页 |
二、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到关注技术伦理诉求 | 第16-18页 |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路径选择 | 第18-28页 |
第一节 外表"中立"的网络服务行为 | 第18-21页 |
一、"中立性"之体现 | 第18-19页 |
二、"中立"网络服务行为的归责理由 | 第19-21页 |
第二节 共犯评价模式的困境 | 第21-25页 |
一、共犯模式下的现实罪名 | 第21-22页 |
二、传统帮助犯理论的困境 | 第22-23页 |
三、共犯正犯化的批判性思考 | 第23-25页 |
第三节 设不作为犯的优越性 | 第25-28页 |
一、解决共犯正犯化设立独立罪名的弊端 | 第25页 |
二、以有无义务作为判断刑事责任的根据 | 第25-26页 |
三、限缩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 | 第26-28页 |
第三章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范围 | 第28-41页 |
第一节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理解 | 第28-32页 |
一、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的规定 | 第28-29页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整合 | 第29-30页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义务之限制 | 第30-32页 |
第二节 行为主体对义务的限定 | 第32-39页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 | 第33页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 | 第33-34页 |
三、主体类型化下的义务 | 第34-39页 |
第三节 危害结果对义务的限定 | 第39-41页 |
一、危害结果具体情形对应义务类型 | 第39页 |
二、义务冲突的情形 | 第39-41页 |
第四章 对"责令拒不改正"的理解 | 第41-48页 |
第一节 "责令拒不改正"的性质 | 第41-43页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义务的体现 | 第41-42页 |
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确证 | 第42页 |
三、监管部门对违法性的前置审查 | 第42-43页 |
第二节 "责令拒不改正"的具体适用 | 第43-46页 |
一、监管部门的范围 | 第43-45页 |
二、责令改正的内容 | 第45-46页 |
三、"拒不改正"的表现形式 | 第46页 |
第三节 对"责令拒不改正"的批判 | 第46-48页 |
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独立责任的弱化 | 第46-47页 |
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义务的纵容 | 第47-48页 |
结语 | 第48-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3页 |
致谢 | 第53-5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