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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摘要】:我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新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将监督职责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有重要意义。我国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由于未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做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一押到底”的现象,造成了高羁押率的客观现实。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被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缓刑以下刑罚的判决率占三分之二,这表明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际上并不需要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能在很大程度上破解我国长期以来轻刑化高羁押率的难题。因此,进一步认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价值,完善相关规定与制度,将其与刑事诉讼其他制度结合起来,从而更好的发挥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法律价值,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文章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和特征及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入手,论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基础,探讨了面临着我国司法实践中羁押率居高不下的情形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意义等。随后,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实,分析总结了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分析域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保释制度、定期审查制度及人身保护令等具体措施,指出了域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我国的借鉴价值。最后,对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张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性规制和完善配套措施两方面进行构建。其中,在程序性规制中,从审查的启动、审查主体、审查期限、审查方式等方面去构建;在完善配套措施中,通过建立对被羁押人的权利告知和说理制度、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建立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将程序设计和配套措施相结合,以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能真正发挥作用。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 审查 制度构建 替代措施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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