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7页 |
Abstract | 第7-13页 |
插图索引 | 第13-14页 |
附表索引 | 第14-15页 |
第1章 绪论 | 第15-26页 |
·选题背景与意义 | 第15-17页 |
·选题背景 | 第15-16页 |
·选题意义 | 第16-17页 |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第17-22页 |
·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的理论研究 | 第17-19页 |
·关于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 | 第19-21页 |
·关于投资者保护组织的研究 | 第21-22页 |
·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 | 第22-24页 |
·研究方法 | 第22-23页 |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3-24页 |
·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24-26页 |
第2章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与诉讼保护模式的选择 | 第26-69页 |
·金融服务水平提升与投资者保护 | 第26-32页 |
·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能促进经济发展 | 第26-27页 |
·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离不开对投资者的保护 | 第27-28页 |
·金融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亟需保护 | 第28-32页 |
·证券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 第32-35页 |
·证券监管与投资者保护 | 第33页 |
·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 | 第33-35页 |
·诉讼维权与投资者保护 | 第35页 |
·近期西方证券投资者保护理论的争鸣:公权执法vs.私人诉讼 | 第35-45页 |
·不完备法律理论 | 第35-36页 |
·私人诉讼关键论 | 第36-45页 |
·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启示 | 第45页 |
·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发展方向 | 第45-59页 |
·学理基础:公权执法的缺陷及私人执法的弥补 | 第45-49页 |
·现实需要:中国证券公权执法中存在严重的问题与障碍 | 第49-59页 |
·谁来主导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实施难题 | 第59-69页 |
·证券欺诈案件的基本特点 | 第59-60页 |
·实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成本收益分析 | 第60-62页 |
·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博弈论分析 | 第62-65页 |
·化解方案一:“不对称”与“选择性激励” | 第65-66页 |
·化解方案二:公共产品的非营利组织供给 | 第66-67页 |
·两种化解方案在比较法上的体现:律师主导和非营利组织主导 | 第67-69页 |
第3章 美国律师主导的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模式 | 第69-118页 |
·美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及胜诉酬金 | 第69-73页 |
·证券欺诈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 | 第69-71页 |
·胜诉酬金是律师主导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关键 | 第71-73页 |
·美国式律师主导的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程序特点 | 第73-94页 |
·起诉与受理 | 第73-77页 |
·集团诉讼资格的确认 | 第77-82页 |
·通知集团成员 | 第82-83页 |
·案件解决与“和解型集团诉讼” | 第83-84页 |
·法院批准和解 | 第84-86页 |
·集团律师费和诉讼开支 | 第86-94页 |
·美国律师主导式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 第94-106页 |
·滥诉与投机性诉讼 | 第94-96页 |
·律师与被告的不当和解 | 第96-98页 |
·律师成为证券集团诉讼的唯一获利者 | 第98-106页 |
·律师主导的证券欺诈民事诉讼中律师角色的再认识 | 第106-109页 |
·约束机制欠缺导致了律师的不规范行为 | 第106-108页 |
·彷徨于公益与私益之间的集团诉讼律师 | 第108-109页 |
·美国立法上的修正 | 第109-118页 |
·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 | 第109-113页 |
·1998年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SLUSA) | 第113-115页 |
·PLSRA和SLUSA的实施效果 | 第115-118页 |
第4章 东亚地区非营利组织主导的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模式 | 第118-154页 |
·非营利组织理论与东亚地区投资者保护组织的兴起 | 第118-125页 |
·非营利组织的理论基础 | 第118-121页 |
·东亚地区投资者保护的供需矛盾与非营利性保护组织的兴起 | 第121-125页 |
·东亚地区非营利组织主导模式的发展与实践 | 第125-150页 |
·日本 | 第125-127页 |
·韩国 | 第127-129页 |
·我国台湾地区 | 第129-147页 |
·我国台湾地区与日韩保护组织间差异性的解释 | 第147-150页 |
·非营利组织主导模式的优点与缺点 | 第150-154页 |
·优点 | 第150-151页 |
·缺点 | 第151-154页 |
第5章 中国大陆证券欺诈民事诉讼主导模式的选择与建构 | 第154-171页 |
·律师主导模式与非营利组织主导模式的综合比较 | 第154-155页 |
·中国大陆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 第155-160页 |
·美国式律师主导的集团诉讼不适合于中国大陆 | 第155-158页 |
·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是一种很好的过渡方案 | 第158-160页 |
·中国大陆证券欺诈民事诉讼主导模式的建构 | 第160-171页 |
·把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扩展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组织 | 第160-163页 |
·投资者保护组织提起的诉讼或仲裁 | 第163-166页 |
·投资者保护组织的其他职能 | 第166-168页 |
·投资者保护组织效率的提升 | 第168-171页 |
结论 | 第171-173页 |
参考文献 | 第173-182页 |
致谢 | 第182-184页 |
附录A 发表论文 | 第18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