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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三鹿奶粉事件带来的思考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9页
引言第9页
一、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第9-11页
 (一) 三鹿奶粉事件回顾第9-10页
 (二)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问题第10-11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第11-15页
 (一) 惩罚性赔偿的内涵第11-13页
  1. 惩罚性赔偿的定义第11-12页
  2.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第12-13页
 (二) 惩罚性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第13-15页
  1. 惩罚性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相同点第13-14页
  2. 惩罚性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异同点第14-15页
三、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第15-19页
 (一) 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现有立法及特点第15-16页
  1. 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现有立法第15-16页
  2.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呈现的特点第16页
 (二) 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存在的问题第16-17页
  1. 适用主体范围过窄,易导致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第16-17页
  2. 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表述不明确第17页
  3.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件表述不清第17页
  4. 我国惩罚性赔偿额度不利于惩罚性赔偿功能的实现第17页
 (三)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第17-19页
  1. 两大法系的价值理念不同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状态不同第18页
  2. 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无现成经验可循,将该制度本土化仍需探索第18页
  3. 适用时间长短不同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成熟程度不同第18-19页
四、我国产品责任范围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第19-32页
 (一) 惩罚性赔偿主体范围的完善第19-21页
  1. 因产线承包而产生的两个或多个生产者的侵权主体的确认第19-20页
  2. 产品的仓储者、运输者所应承担的责任第20-21页
 (二) 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完善第21-25页
  1. 销售者、仓储者和运输者应具备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第21-22页
  2. 生产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第22-25页
 (三) 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产品缺陷的定义第25-27页
  1. 产品缺陷适用《产品质量法》缺陷定义的合理性第25-26页
  2. 产品缺陷适用《产品质量法》缺陷定义的原因第26-27页
 (四)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第27-32页
  1. 惩罚性赔偿数额范围对其立法目的实现的重要意义第28页
  2. 国外及中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对我国的借鉴第28-29页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罚则不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29-30页
  4. 我国《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第30-32页
结论第32-35页
参考文献第35-37页
致谢第37-39页
研究生履历第3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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