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引言 | 第9页 |
一、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 第9-11页 |
(一) 三鹿奶粉事件回顾 | 第9-10页 |
(二)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问题 | 第10-11页 |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 | 第11-15页 |
(一) 惩罚性赔偿的内涵 | 第11-13页 |
1. 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 第11-12页 |
2.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 第12-13页 |
(二) 惩罚性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 | 第13-15页 |
1. 惩罚性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相同点 | 第13-14页 |
2. 惩罚性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异同点 | 第14-15页 |
三、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 | 第15-19页 |
(一) 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现有立法及特点 | 第15-16页 |
1. 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现有立法 | 第15-16页 |
2.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呈现的特点 | 第16页 |
(二) 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16-17页 |
1. 适用主体范围过窄,易导致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 | 第16-17页 |
2. 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表述不明确 | 第17页 |
3.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件表述不清 | 第17页 |
4. 我国惩罚性赔偿额度不利于惩罚性赔偿功能的实现 | 第17页 |
(三)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17-19页 |
1. 两大法系的价值理念不同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状态不同 | 第18页 |
2. 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无现成经验可循,将该制度本土化仍需探索 | 第18页 |
3. 适用时间长短不同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成熟程度不同 | 第18-19页 |
四、我国产品责任范围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 第19-32页 |
(一) 惩罚性赔偿主体范围的完善 | 第19-21页 |
1. 因产线承包而产生的两个或多个生产者的侵权主体的确认 | 第19-20页 |
2. 产品的仓储者、运输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 第20-21页 |
(二) 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完善 | 第21-25页 |
1. 销售者、仓储者和运输者应具备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 | 第21-22页 |
2. 生产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 | 第22-25页 |
(三) 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产品缺陷的定义 | 第25-27页 |
1. 产品缺陷适用《产品质量法》缺陷定义的合理性 | 第25-26页 |
2. 产品缺陷适用《产品质量法》缺陷定义的原因 | 第26-27页 |
(四)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 第27-32页 |
1. 惩罚性赔偿数额范围对其立法目的实现的重要意义 | 第28页 |
2. 国外及中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对我国的借鉴 | 第28-29页 |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罚则不适用于《侵权责任法》 | 第29-30页 |
4. 我国《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 | 第30-32页 |
结论 | 第32-35页 |
参考文献 | 第35-37页 |
致谢 | 第37-39页 |
研究生履历 | 第39-4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