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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6页
第一章 引言第6-8页
第二章 举证时限制度的内涵及其历史渊源第8-11页
 第一节 举证时限制度概念的界定第8-9页
  (一) 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第8页
  (二) 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第8-9页
 第二节 举证时限的历史渊源第9-11页
第三章 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第11-16页
 第一节 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第11-14页
  (一) 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第11-12页
  (二) 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第12-13页
  (三) 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程序安定价值的实现第13-14页
 第二节 我国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必要性第14-16页
  (一)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弊端严重影响到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第14-15页
  (二) 确立举证时限制度是司法改革进程的需求第15页
  (三) 确立举证时限制度是落实举证责任的必然要求第15-16页
第四章 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障碍与冲突第16-27页
 第一节 立法与司法解释不同规定间的冲突第16-21页
  (一) 《民事诉讼法》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的冲突第16-18页
  (二) 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的冲突第18-19页
  (三) 举证时限与自由诉答的冲突第19页
  (四) “新的证据”与举证时限制度的冲突第19-21页
 第二节 举证时限在再审案件中的冲突第21-23页
 第三节 冲突的原因第23-27页
  (一) 立法的滞后与司法改革的超前第23-25页
  (二) 举证时限制度的配套机制—争点固定制度的缺失第25-26页
  (三) 举证时限制度的保障机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缺乏严谨性第26-27页
第五章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反思第27-32页
 第一节 证据失权的内容及其例外规定第27-28页
 第二节 证据失权作为举证时限制度主要法律救济方式过于严苛第28-32页
第六章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32-38页
 (一) 以法律形式确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第32页
 (二) 完善审前准备程序,使证据交换发挥更大作用第32-33页
 (三) 明确规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最迟时限第33页
 (四) 适当限制法院自由裁量权第33-34页
 (五) 完善《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冲突第34-35页
 (六) 失权制度的完善问题第35-38页
结语第38-39页
参考文献第39-41页
致谢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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