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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变迁中的法律家(1902--1935)

中英文摘要第1-10页
绪论第10-15页
第一章 近代刑法变迁第15-31页
 第一节 晚清刑法改革第15-19页
  一、 《大清现行刑律》第15-18页
  二、 《大清新刑律》第18-19页
 第二节 《暂行新刑律》第19-23页
  一、 制定过程第19-21页
  二、 体例、内容第21-23页
 第三节 《刑法修正草案》和《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第23-26页
  一、 民四年《修正刑法草案》第23-25页
  二、 民八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第25-26页
 第四节 《二八刑法》第26-28页
  一、 制定过程第26-27页
  二、 体例、内容第27-28页
 第五节 《三五刑法》第28-31页
  一、 制定过程第28-29页
  二、 体例、内容第29-30页
  本章小结第30-31页
第二章 立法者与近代刑法变迁第31-49页
 第一节 立法者的法律知识背景与立法走向:以晚清修律为中心第31-37页
  一、 沈家本、伍廷芳第31-33页
  二、 冈田朝太郎第33-37页
 第二节 立法者将社会需要转化为法律:以《修正刑法草案》为中心第37-39页
  一、 关于礼俗方面第37-38页
  二、 关于政体方面第38页
  三、 关于国民和法官程度方面第38-39页
 第三节 立法者与法典编纂技术之进步:以《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为中心第39-43页
  一、 总则编的立法技术第40-42页
  二、 分则编的立法技术第42-43页
 第四节 立法者与立法之成败:以《二八刑法》和《三五刑法》为中心第43-46页
  一、《二八刑法》:一次失败的立法第43-45页
  二、 《三五刑法》:一次相对成功的立法第45-46页
 第五节 关于立法者的其他两个问题第46-49页
  一、 立法者由外国人向中国人的转变第46-48页
  二、 立法者在历次立法者的连续性第48页
  本章小结第48-49页
第三章 法官与近代刑法变迁:以大理院为中心第49-70页
 第一节 大理院判例:间接法源第49-55页
  一、 概述第49-51页
  二、 判例中的主要解释方法第51-53页
  三、 判例的性质:间接法源第53-55页
 第二节 大理院解释例:直接法源第55-62页
  一、 解释例的产生原因第55-56页
  二、 解释例的运作方式第56-59页
  三、 解释例的风格第59-60页
  四、 解释例的主要解释方法第60页
  五、 解释例的性质:直接法源第60-62页
 第三节 法官解释的功能第62-70页
  一、 克服制定法的抽象性第62-65页
  二、 填补法律漏洞第65-66页
  三、 法律体系整合第66-69页
  四、 为立法者提供立法素材第69页
  本章小结第69-70页
第四章 法学家与近代刑法变迁(上)第70-86页
 第一节 近代刑法学发展的学术背景第70-76页
  一、 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第70-74页
  二、 日本近代刑法学的发展第74-76页
 第二节 中国近代刑法学发展历程第76-86页
  一、 起步阶段(1902~1927)第77-82页
  二、 初步发展阶段(1928~1935)第82-84页
  本章小结第84-86页
第五章 法学家与近代刑法变迁(下)第86-116页
 第一节 法学家:法律知识传播第86-92页
  一、 早期翻译与法律知识传播第86-87页
  二、 外国法学家与法律知识传播第87-88页
  三、 中国近代刑法学家和法律知识传播第88-91页
  四、 法律传播的功能第91-92页
 第二节 法学家:观念整合及其后果第92-99页
  一、 整合的必要性:认同危机第92-94页
  二、 整合的方式第94-97页
  三、 整合的后果:消解与依附第97-99页
 第三节 法学家:刑法解释第99-107页
  一、 解释的必要性第100-101页
  二、 解释的方式方法第101-102页
  三、 解释的功能第102-107页
 第四节 法学家:法学批判第107-112页
  一、 传统法学批判精神之灭失与近代法学批判精神之兴起第107-108页
  二、 制定法批判第108-110页
  三、 判例、解释例批判第110-111页
  四、 法学批判的功能第111-112页
 第五节 法学家与立法准备第112-116页
  一、 立法观念的确立第112-114页
  二、 为立法者提供可选择的方案第114页
  本章小结第114-116页
结论第116-126页
参考文献第126-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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