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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研究--以村组护林员疏于管护致集体所有的国家公益林被滥伐案为例

内容摘要第4-7页
abstract第7-10页
引言第12-13页
一、案件基本情况第13-15页
    (一)案情介绍第13页
    (二)争议观点第13-14页
    (三)争议焦点第14-15页
二、案件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第15-40页
    (一)渎职罪主体的演变过程第15-20页
    (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特性的认定第20-27页
    (三)“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成为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认定第27-35页
    (四)林业局与集体林地所有者签订的管护国家生态林合同性质第35-40页
三、案例分析结论第40-42页
    (一)谌章煌、邱如辉不构成渎职罪主体第40-41页
    (二)林业局与儒地村签订的《重点生态林管护责任书》不是行政权委托合同第41页
    (三)谌章煌、邱如辉对公益林的管护不具有公务性第41-42页
四、研究启示第42-44页
    (一)建议两高发布指导案例或作司法解释,明确集体林权的护林员渎职不符合渎职罪主体要件第42-43页
    (二)应扩大《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相关犯罪主体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6页
致谢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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