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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官员坐牢补偿的刑法规制--以宁波李某案为例

内容摘要第1-8页
Abstract第8-12页
引言第12页
一、 案由第12-13页
二、 案情简介第13页
三、 争议焦点第13-20页
 (一) “坐牢补偿”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14-15页
 (二)“坐牢补偿费”与民事馈赠如何进行区分?第15-16页
 (三) “坐牢补偿”应否对事前约定和事前无约定以区别对待第16-17页
 (四) 接受坐牢补偿的前“官员”是否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第17页
 (五) 关于是否符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第17-18页
 (六) 关于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第18-20页
四、 “坐牢补偿”行为的刑法应对第20-40页
 (一) 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第20-22页
 (二) 权钱交易模式的过程分析第22-26页
 (三) 事后受贿和坐牢补偿的比较第26-31页
 (四) “坐牢补偿”的类型化分析第31-37页
 (五) “坐牢补偿”的法律适用第37-40页
五、 研究结论第40-41页
六、 司法建议第41-47页
 (一) 确定“坐牢补偿”的入罪数额标准第41-43页
 (二) 加强对贿赂犯罪本质的理解第43-45页
 (三) 完善《意见》第 10 条第 2 款第45-47页
参考文献第47-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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