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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条件研究专利性--从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到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

导言第1-12页
上篇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第12-125页
 第一章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实用性第12-41页
  第一节 实用性的含义第12-17页
   一、 实用性的概念第12-13页
   二、 工业或者产业的含义第13页
   三、 技术性第13-14页
   四、 实用性与技术方案的积极的技术、经济效果以及有益的社会效果第14-17页
  第二节 决定实用性标准的根本原理第17-19页
   一、 美国的BRENNER v.MANSON案第17-18页
   二、 决定实用性标准的根本原理第18-19页
  第三节 实用性与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第19-24页
   一、 实用性要求与充分公开要求的目的第19-20页
   二、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对实用性与充分公开之间关系的处理第20-21页
   三、 中国专利局对实用性与充分公开之间关系的处理第21-22页
   四、 实用性与充分公开之间关系的争论第22-24页
  第四节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外科手术方法与实用性第24-33页
   一、 美国第24页
   二、 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及欧洲专利局的解释第24-29页
    (一) 一般规定与解释第24-25页
    (二) 治疗(therapy)的含义第25-27页
    (三) 外科手术方法(surgical methods)的含义第27页
    (四) 诊断的方法(diagnostic methods)的含义第27-28页
    (五) 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中涉及外科手术、治疗或者诊断方法的解释第28-29页
   三、 日本第29-30页
    (一) 外科手术治疗人体的方法第29页
    (二) 治疗人体的方法第29页
    (三) 在人体上实施的诊断方法第29-30页
   四、 中国第30-32页
   五、 美容业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产业第32-33页
  第五节 美国对治疗或药理的实用性的要求第33-34页
   一、 一般解释第33页
   二、 特别考虑第33-34页
  第六节 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与实用性第34-37页
   一、 计算机程序与实用性第34-36页
   二、 商业方法与实用性第36-37页
  第七节 实用性与违背自然规律的专利申请第37-38页
  第八节 公共秩序或道德与实用性第38-41页
 第二章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第41-90页
  第一节 新颖性的一般原则第41-45页
   一、 新颖性的宗旨第41-42页
   二、 新颖性的定义第42-43页
   三、 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界限和公开的地域标准第43-45页
    (一) 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界限第43-44页
    (二) 现有技术公开的地域标准第44-45页
  第二节 技术方案的公开第45-48页
   一、 技术方案公开的含义第45-46页
   二、 技术方案公开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第46-48页
  第三节 保密义务的确定第48-54页
   一、 保密义务的确定第48-49页
   二、 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第49-50页
   三、 “重载橡胶弹性安全联轴器”发明专利案第50-54页
  第四节 出版物公开第54-58页
   一、 公开出版物的认定第54-56页
   二、 著作权法中的出版与专利法中的公开出版物第56-58页
  第五节 使用公开第58-72页
   一、 一般规定第58-59页
   二、 产品销售第59-72页
    (一) 中国第59-63页
     1. 技术方案的公开与公开销售产品的实际交付第59-61页
     2. 技术方案的公开与公开销售产品的数量第61-62页
     3. 公开销售的产品与能够从所销售的产品中获取技术信息的可能性第62-63页
    (二) 欧洲专利局的相关案例的解释第63-66页
     1. 公众可获得性产品的技术信息的可获得性与分析公众可获得性产品的具体理由第63-64页
     2. 公众可获得性产品技术信息的获取与成本效益分析第64-65页
     3. 分析产品的时间与技术信息的获取第65-66页
    (三) 前英国专利法和现美国专利法中的产品销售第66-70页
     1. 前英国专利法中的产品销售第66-67页
     2. 美国专利法中的产品销售第67-70页
      (1) 法定障碍的一般规定第67-68页
      (2) 作为法定障碍之一的销售状态障碍(on sale bar)第68-69页
      (3) 现有技术与销售状态障碍第69-70页
    (四) 作为权利丧失条款的产品销售第70-72页
     1. 技术的发展与技术方案的可公开性第70-71页
     2. 作为权利丧失条款的产品销售第71页
     3. 产品销售障碍的主要内容第71-72页
  第六节 其它方式的公开第72-75页
   一、 一般规定第72-73页
   二、 以其他方式公开与以购买方式引进技术的行为第73-75页
  第七节 通过互联网公开第75-76页
  第八节 抵触申请第76-78页
  第九节 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第78-84页
   一、 新颖性丧失例外适用的范围第78-82页
    (一) 日本专利法的规定第78-79页
    (二) 中国专利法的规定第79-80页
    (三) 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及是否需要引入“优惠期”的讨论第80-82页
   二、 新颖性丧失例外的效力第82-83页
   三、 适用新颖性丧失例外需要办理的手续第83-84页
  第十节 新颖性判定的基本原则第84-90页
   一、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84-89页
    (一) 技术领域、目的和预期的效果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判定第84-86页
    (二) 技术方案相同第86-87页
    (三) 技术方案等同第87-89页
   二、 单独对比第89-90页
 第三章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第90-125页
  第一节 发明的创造性的含义第90-91页
   一、 发明的创造性的宗旨第90页
   二、 发明的创造性的定义第90-91页
  第二节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第91-95页
   一、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第92-93页
   二、 欧洲专利局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第93-94页
   三、 中国专利局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第94-95页
  第三节 现有技术第95-100页
   一、 评定发明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第95-97页
   二、 相同与相关的技术领域第97-100页
  第四节 发明的创造性的判定方法第100-122页
   一、 美国第100-106页
    (一) 发明的创造性的一般判定方法第100页
    (二) 确定在先技术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第100-101页
    (三) 评估作为证据的辅助考虑因素第101-103页
    (四) 初步显而易见(Prima Facie Obviousness)第103-104页
    (五) 一般(上位)概念中的具体(下位)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第104-106页
     1. Inre Baird案第104-105页
     2. 一般概念中的具体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审查指南第105-106页
   二、 欧洲专利局第106-109页
    (一) 发明的创造性的判定方法第106-108页
    (二) 发明的创造性的辅助性标记(第二标志)第108-109页
   三、 中国第109-122页
    (一) 发明的创造性的一般判定方法第109-111页
    (二) 发明的创造性与技术进步第111-113页
    (三) 发明的创造性与《审查指南》规定的参考性判断基准第113-115页
     1. 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的技术难题第113页
     2. 克服了技术偏见第113-114页
     3.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第114页
     4. 商业上获得成功第114-115页
    (四〕 “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案第115-122页
  第五节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第122-125页
下篇 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第125-182页
 第一章 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主题第126-152页
  第一节 可专利性主题第126-143页
   一、 美国第126-131页
    (一) 早期专利保护第126页
    (二) 植物专利法的保护第126-127页
    (三) 微生物的专利保护第127-129页
    (四) 植物的专利保护第129-130页
    (五) 动物的专利保护第130-131页
   二、 欧洲专利局第131-138页
    (一) 欧洲专利局案例法对“植物品种”的解释第131-132页
    (二) 欧洲专利局案例法对“动物品种”的解释第132-134页
    (三) 欧洲专利局案例法对“生产植物或者动物的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的解释第134-135页
    (四) 欧洲专利局案例法对“微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由微生物学方法获得的产品”的解释第135-136页
    (五) 欧洲专利局对欧盟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指令的执行第136-138页
   三、 日本第138-139页
   四、 中国第139-143页
    (一) DNA片段、基因以及蛋白质第140页
    (二) 动物和植物品种第140-141页
    (三) 生产动物和植物的方法第141-142页
    (四) 微生物第142-143页
  第二节 发明与发现第143-148页
   一、 专利法中发明与发现的区别第143页
   二、 转基因动植物及基因修饰过的微生物的发明与发现第143-144页
   三、 天然物质的发明与发现第144-145页
   四、 基因本身的发明与发现、基因本身的发明与天然物质的发明第145-147页
   五、 对基因本身发明提供专利保护的技术政策理由第147-148页
   六、 对基因本身发明提供专利保护的产业政策理由第148页
  第三节 公共秩序或者道德与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第148-152页
   一、 美国第148-149页
   二、 欧洲专利局第149-150页
   三、 日本第150-151页
   四、 从生物技术发明看“公共秩序”或道德与专利法的关系第151-152页
   五、 公共秩序或道德与中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第152页
 第二章 生物技术发明的实用性第152-162页
  第一节 美国生物技术发明的实用性标准第152-155页
   一、 Brana案第152-153页
   二、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实用性审查指南第153-155页
    (一) 具体的实用性第154页
    (二) 实在的实用性第154-155页
    (三) 可信的实用性第155页
    (四) 公认的实用性第155页
  第二节 日本生物技术发明的实用性标准第155-157页
  第三节 决定生物技术发明实用性条件标准的根本原理第157-158页
  第四节 DNA片段发明的实用性第158-161页
   一、 DNA片段发明、包含该DNA片段序列的更长的DNA片段发明、包含该DNA片段序列的全长基因发明以及包含有带有该DNA片段序列基因的转基因动植物发明之间的关系第158-159页
   二、 包括ESTs、SNPs等在内的DNA片段发明的实用性第159-161页
  第五节 中国生物技术发明的实用性第161-162页
 第三章 生物技术发明的新颖性第162-167页
  第一节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新颖性的特殊性第162-163页
  第二节 生物技术领域中不同类型发明的新颖性第163-166页
  第三节 中国生物技术发明的新颖性第166-167页
 第四章 生物技术发明的创造性第167-182页
  第一节 美国对生物技术发明非显而易见性的判定第167-169页
   一、 显而易见性与对成功合理的预期第167页
   二、 从关注分离DNA序列的方法的非显而易见性转变为对DNA序列本身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关注第167-169页
    (一) Amgen Inc.v. Chugai Pharmaceutical Co.案第167-168页
    (二) Inre Bell案第168页
    (三) Inre Deuel案第168-169页
  第二节 日本生物技术发明的创造性的判定第169-175页
   一、 与基因相关的发明的创造性第169-173页
    (一) 基因发明的创造性第169-170页
    (二) 全长cDNA的创造性第170-171页
    (三) DNA片段的创造性第171-172页
    (四) SNPs的创造性第172-173页
   二、 判断与基因相关发明的创造性的准则第173-174页
   三、 微生物、动植物发明的创造性第174-175页
  第三节 美国对生物技术方法发明创造性的特殊规定第175-179页
   一、 In re Durden案第176页
   二、 Amgen v.United States Int'l Trade Comm'n案第176页
   三、 1995年生物技术方法专利法案(The Biotechnology Process Patent Act of 1995)第176-178页
   四、 In re Ochiai案与In re Brouwer案第178-179页
  第四节 确定生物技术发明创造性的政策考虑因素第179-181页
  第五节 中国生物技术发明的创造性第181-182页
结语第182-187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187-193页
后记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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