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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使用关系中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摘要第1-7页
前言 公物制度研究的不同视角:公物使用关系第7-10页
 (一) 对学术界研究公物制度的评析第7-8页
 (二) 本文的选题动机第8-9页
 (三) 本文的理论目标和研究思路第9-10页
一 公物一般理论研究第10-16页
 一、公物的概念分析第10-13页
  (一) 法、德、日等国对公物的界定第10-11页
  (二) 台湾学者对公物概念的界定第11-12页
  (三) 本文对公物内涵的界定第12-13页
 二、公物的法律特征第13-14页
  (一) 公物的主体特征:公物由行政主体提供第13-14页
  (二) 公物的公用性目的第14页
  (三) 公物之于物的属性第14页
 三、公物制度在行政法上的地位第14-16页
二 公物使用关系及其法律属性研究第16-22页
 一、公物法律关系:以公物使用关系为核心第16-19页
  (一) 公物法律关系的内容第16-17页
  (二) 公物使用关系的分类第17-19页
 二、公物使用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属性第19-22页
  (一) 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第19-20页
  (二) 公物使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第20-22页
三 公物使用权:公物使用关系的核心第22-33页
 一、公物使用权:“权利”抑或“反射利益”第22-27页
  (一) “权利”的应有之义第22-23页
  (二) 公物使用权的界定第23-24页
  (三) 公物使用权的性质探讨第24-26页
  (四) 公物使用权行使应遵循的原则第26-27页
 二、为什么要对公物使用权进行救济:权力的进攻与权利的防御第27-30页
  (一) 公物管理权与公物使用权:基于“经济人”假设第28页
  (二) 公物管理权影响公物使用权的路径第28-29页
  (三) 对公物使用权侵害的表现第29-30页
 三、公物使用权救济的原则第30-33页
  (一) 有侵害必有救济原则第30-31页
  (二) 及时救济原则第31页
  (三) 充分救济原则第31页
  (四)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第31-33页
四 公物使用关系中权利救济的路径探讨第33-38页
 一、以司法救济为主,建立相关行政诉讼制度第33页
 二、行政性救济手段第33-34页
  (一) 行政性救济手段的必要性第33-34页
  (二) 行政性救济手段的具体行使第34页
 三、建立健全公物致害国家赔偿制度第34-38页
  (一) 海外及我国关于公物致害国家赔偿的制度规定第34-35页
  (二) “公物”与“公有公共设施”的区别第35-36页
  (三) 公物致害赔偿请求人的范围第36-37页
  (四) 公物致害国家赔偿制度要件第37-38页
五 公物使用权司法救济:权利救济有效途径的深入探讨第38-49页
 一、问题的提出:公物使用权司法救济需要解决的问题第38-41页
  (一) “高速路不高速”、“高速路收费不公”案件的启示第38-40页
  (二) 对上述事件的分析――兼谈公益诉讼不可行性第40-41页
 二、将公物纳入行政行为法:以对物行政行为为分析工具第41-45页
  (一) 德国法及我国台湾地区上“对物行政行为”第42-43页
  (二) 本文关于“对物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第43-45页
 三、公物使用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第45-49页
  (一) 关于对物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第45-46页
  (二) 关于原告的诉讼资格第46页
  (三) 典型案例分析:“高速路收费”案第46-49页
结语第49-50页
参考文献第50-53页
后记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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