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导言 | 第9-10页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及立法价值 | 第10-13页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 | 第10-11页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 | 第11页 |
(三) 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第11-13页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问题 | 第13-21页 |
(一)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诸观点 | 第13-14页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歧义的原因分析 | 第14-17页 |
1、犯罪行为本身的复杂性 | 第14-16页 |
2、罪名不法定是重要原因 | 第16-17页 |
(三) 确定“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罪名的理由 | 第17-21页 |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的缺陷 | 第17-18页 |
2、确定“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罪名的理由 | 第18-21页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问题 | 第21-26页 |
(一) 关于本罪主体问题的诸多争议 | 第21-23页 |
(二) 将本罪主体进行扩大解释的理由 | 第23-24页 |
(三) 单位不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的理由 | 第24-26页 |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的问题 | 第26-34页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诸观点 | 第26-27页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诸观点评析 | 第27-29页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 第29-34页 |
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 | 第34-39页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的诸观点 | 第34-36页 |
1、司法机关和被告人共同承担证明责任 | 第34-35页 |
2、被告人负全面的证明责任 | 第35页 |
3、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 | 第35-36页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由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 第36-39页 |
1、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 | 第36页 |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非举证责任倒置 | 第36-39页 |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问题 | 第39-43页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存在的问题 | 第39-41页 |
(二) 正确认识本罪的法定刑问题 | 第41-43页 |
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 第43-46页 |
(一) 对本罪立法上的完善 | 第43页 |
(二) 对本罪在配套制度上的完善 | 第43-46页 |
1、加快制定“阳光法” | 第43-44页 |
2、建立健全监督体制 | 第44-46页 |
结语 | 第46-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