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0页 |
引言 | 第10页 |
第一部分 强奸罪概述 | 第10-19页 |
一、强奸罪的概念 | 第10-11页 |
二、强奸罪的危害 | 第11-12页 |
(一) 古今中外,强奸罪皆为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 | 第11-12页 |
(二) 强奸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 第12页 |
三、研究强奸罪立法的必要性 | 第12-13页 |
(一) 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强奸犯罪的发生 | 第12页 |
(二) 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实现司法公正 | 第12-13页 |
(三) 有助于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 | 第13页 |
四、我国强奸犯罪的现状和发展 | 第13-17页 |
(一) 我国现行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 | 第13页 |
(二) 强奸罪构成要件解析 | 第13-15页 |
(三) 我国强奸犯罪的发展趋势 | 第15-17页 |
五、中外实践中出现的非典型强奸行为案例 | 第17-19页 |
(一) 英国女子“伟哥强奸队” | 第17页 |
(二) 王卫民婚内强奸案 | 第17页 |
(三) 同性性侵犯案 | 第17-18页 |
(四) 一个“前卫”的案例 | 第18-19页 |
第二部分 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 | 第19-33页 |
一、犯罪主体范围界定过窄 | 第19-25页 |
(一) 女性主体缺失 | 第19-23页 |
(二) 丈夫主体缺失 | 第23-25页 |
二、客体方面未能涵盖所有公民的性权利 | 第25-28页 |
(一) 男童的性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 第26-27页 |
(二) 男性的正当性权利被法律忽视 | 第27页 |
(三) 我国强奸罪客体立法模式的弊端 | 第27-28页 |
三、对犯罪客观方面(性交行为)定义狭窄 | 第28-30页 |
(一) 犯罪客观方面定义狭窄的表现 | 第28-29页 |
(二) 对性交行为的理论探讨 | 第29-30页 |
四、强奸罪主观方面质疑 | 第30-33页 |
(一) 强奸罪(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 | 第30-31页 |
(二) 对“明知”的再商榷 | 第31-33页 |
第三部分 从域外立法的历史发展看强奸罪 | 第33-40页 |
一、重视人权,由侵害社会法益之犯罪改为侵害个人法益之犯罪 | 第33-34页 |
二、反映女权主义运动和性革命,被害人也包括男性 | 第34-35页 |
三、改变传统强奸罪的狭义性交模式,承认多种性交方式 | 第35-38页 |
(一) 将性交行为扩大为阴道交和肛门交 | 第36页 |
(二) 将性交行为的定义扩大为阴道交、肛门性交和口腔性交 | 第36-37页 |
(三) 以“性进入行为”的提法来代替“性交”行为 | 第37页 |
(四) 用涵义更广的“性侵犯”来代替“强奸” | 第37页 |
(五) 尽可能涵盖实践中与性交性质相同的强制性行为 | 第37-38页 |
四、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性权利的特殊保护 | 第38页 |
五、坚持乱伦为罪,规定乱伦强奸罪 | 第38-39页 |
六、凸显妇女权益,强调女男平等,承认婚内强奸 | 第39-40页 |
第四部分 我国强奸罪立法重构 | 第40-45页 |
一、我国强奸罪的立法思考 | 第40-43页 |
(一) 模糊强奸罪对象的权利 | 第40-41页 |
(二) 增设强奸罪的女性主体 | 第41-42页 |
(三) 对“性交”定义赋予新的内涵 | 第42页 |
(四) 乱伦强奸应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 第42页 |
(五) 因强奸致人感染严重性疾病应作为强奸罪加重情节之一 | 第42-43页 |
二、强奸罪的立法重构 | 第43-45页 |
(一) 强奸罪的罪名表述 | 第43-44页 |
(二) 完整地定义性交 | 第44页 |
(三) 强奸罪特征 | 第44页 |
(四) 强奸罪既遂标准 | 第44页 |
(五) 丈夫在特殊情况下可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 第44-45页 |
结语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