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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型基金是我国基金立法的更优选择

内容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理论第12-19页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和特性第12-15页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第12-14页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性第14-15页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与比较第15-19页
  一、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第15-17页
  二、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第17-18页
  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第18-19页
第二章 中美基金立法评介第19-36页
 第一节 美国公司型基金立法的特点第19-26页
  一、内涵广泛的投资公司第20-22页
  二、至高的股东大会第22-23页
  三、以独立董事为核心的董事会制度第23-25页
  四、有力的救济制度第25-26页
 第二节 我国契约型基金立法的特点第26-32页
  一、形同虚设的持有人大会第27-29页
  二、被寄予过高希望的托管人监管制度第29-30页
  三、错位的独立董事制度第30-32页
 第三节 中美基金立法不同特点的法理思考第32-36页
第三章 公司型基金对我国基金立法的启示第36-51页
 第一节 公司型基金是我国基金立法的更优选择第36-46页
  一、质疑我国发展公司型基金的各种观点第37-39页
  二、对各种质疑的回应第39-42页
  三、我国的国情更适宜于发展公司型基金第42-46页
 第二节 我国发展公司型基金的可行性第46-51页
结束语第51-52页
参考文献第5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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