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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中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7-8页
第一章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起源与理论依据第8-14页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涵义及起源第8-11页
  (一)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涵义第8-9页
  (二)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起源第9-11页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论依据第11-14页
  (一) 民法公平价值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11页
  (二) 维护有偿契约的交易安全第11-12页
  (三) 出卖人的权利供与义务第12页
  (四) 当事人间默示的担保契约第12页
  (五) 瑕疵告知义务之不履行说第12-14页
第二章 两大法系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第14-27页
 一、大陆法系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第14-19页
  (一)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第14-17页
  (二) 《法国民法典》的规定第17-19页
 二、英美法系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第19-24页
  (一) 英国《1979 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第19-22页
  (二)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第22-24页
 三、两大法系权利瑕疵担保规则之比较第24-27页
第三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第27-37页
 一、《公约》关于卖方对货物权利瑕疵担保的具体规定第27-31页
  (一) 《公约》关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担保的要求第27-30页
  (二) 公约关于卖方对货物知识产权担保的要求及限制第30-31页
 二、《公约》之下卖方违反权利瑕疵担保的法律责任第31-34页
  (一) 要求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第32页
  (二) 要求损害赔偿第32-33页
  (三) 宣布解除合同第33页
  (四) 减少价金或返还价金第33-34页
 三、两大法系权利瑕疵担保规则与CISG 相关规则之比较第34-37页
第四章 我国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第37-48页
 一、我国《合同法》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规定的现状第37-40页
  (一) 《合同法》要求出卖人对于标的物有权处分第37-38页
  (二) 《合同法》对于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第38-39页
  (三) 对于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免除的规定第39页
  (四) 《合同法》关于买方在存在权利瑕疵可能时如何进行救济的规定第39-40页
 二、我国《合同法》关于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规定的不足第40-42页
  (一) “有权处分”的含义不明第40页
  (二) 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财产权利和无体物规定不明第40页
  (三) 有关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后果不甚明确第40-41页
  (四) 对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免除问题规定的不严谨第41-42页
  (五) 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的不够明确第42页
  (六) 其他缺失和遗漏第42页
 三、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第42-48页
  (一) 明确“有权处分”的含义第42-43页
  (二) 以法典化的立法方式在买卖合同中全面规定有体物、财产权利和无体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43页
  (三) 应明文规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时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范围及其适用的优先次序第43-45页
  (四) 将特约可加重或减免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写进法律,并合理限制其适用范围第45-47页
  (五) 为保证权利义务的平衡,应强化买受人的义务,规定买受人的通知义务第47页
  (六) 赋予买受人直接诉权,即居于买卖末端的买受人可以超越直接契约关系而追究在先的出卖人或制造商的责任第47-48页
结语第48-49页
参考文献第49-52页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第52-53页
后记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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