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7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8-21页 |
第一节 保险合同中止 | 第8-12页 |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 | 第8页 |
二、保险合同中止与相近制度的区别 | 第8-9页 |
三、保险合同中止后的性质 | 第9-10页 |
四、宽限期 | 第10-12页 |
五、保险合同中止是否适用于首期保险费 | 第12页 |
第二节 保险合同复效 | 第12-21页 |
一、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 | 第12-13页 |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意义 | 第13-14页 |
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性质 | 第14-15页 |
四、保险合同复效的适用范围 | 第15页 |
五、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 第15-19页 |
六、保险合同复效后有关期间的计算 | 第19-21页 |
第二章 我国新《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复效制度 | 第21-27页 |
第一节 我国原《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 | 第21-22页 |
一、原《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中止的规定 | 第21页 |
二、原《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规定 | 第21-22页 |
第二节 我国新《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 | 第22-27页 |
一、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中止的规定 | 第22-23页 |
二、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规定 | 第23-27页 |
第三章 其他国家或地区保险合同复效的立法规定 | 第27-33页 |
第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 | 第27-29页 |
一、2007 年7 月18 日修订前的复效制度 | 第27-28页 |
二、2007 年7 月18 日修订后的复效制度 | 第28-29页 |
第二节 其他国家或地区 | 第29-33页 |
一、韩国《商法典》关于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规定 | 第30-31页 |
二、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规定 | 第31-33页 |
第四章 我国新《保险法》上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 | 第33-41页 |
第一节 保险合同中止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第33-34页 |
一、删去宽限期“六十日” | 第33-34页 |
二、严格规定催告程序 | 第34页 |
第二节 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第34-41页 |
一、设置复效申请的合理期间 | 第34-37页 |
二、超过合理期间需提供可保性证明 | 第37-38页 |
三、超过合理期间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第38页 |
四、须补交所欠保险费的相应利息 | 第38页 |
五、增订关于半强行性规则的判断规定 | 第38-41页 |
结论 | 第41-42页 |
参考文献 | 第42-4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