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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保险法》上的复效制度

摘要第1-7页
引言第7-8页
第一章 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基本理论第8-21页
 第一节 保险合同中止第8-12页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第8页
  二、保险合同中止与相近制度的区别第8-9页
  三、保险合同中止后的性质第9-10页
  四、宽限期第10-12页
  五、保险合同中止是否适用于首期保险费第12页
 第二节 保险合同复效第12-21页
  一、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第12-13页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意义第13-14页
  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性质第14-15页
  四、保险合同复效的适用范围第15页
  五、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第15-19页
  六、保险合同复效后有关期间的计算第19-21页
第二章 我国新《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第21-27页
 第一节 我国原《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第21-22页
  一、原《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中止的规定第21页
  二、原《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规定第21-22页
 第二节 我国新《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第22-27页
  一、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中止的规定第22-23页
  二、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规定第23-27页
第三章 其他国家或地区保险合同复效的立法规定第27-33页
 第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第27-29页
  一、2007 年7 月18 日修订前的复效制度第27-28页
  二、2007 年7 月18 日修订后的复效制度第28-29页
 第二节 其他国家或地区第29-33页
  一、韩国《商法典》关于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规定第30-31页
  二、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规定第31-33页
第四章 我国新《保险法》上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第33-41页
 第一节 保险合同中止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第33-34页
  一、删去宽限期“六十日”第33-34页
  二、严格规定催告程序第34页
 第二节 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第34-41页
  一、设置复效申请的合理期间第34-37页
  二、超过合理期间需提供可保性证明第37-38页
  三、超过合理期间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38页
  四、须补交所欠保险费的相应利息第38页
  五、增订关于半强行性规则的判断规定第38-41页
结论第41-42页
参考文献第4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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