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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性证明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8页
引言第8-9页
一、刑事诉讼程序性证明之涵义与价值第9-17页
 (一) 程序性证明之涵义第9-11页
 (二) 程序性证明制度之价值第11-17页
二、国外程序性证明相关制度的考察第17-25页
 (一) 英美法系程序性证明相关制度考察第17-22页
 (二) 大陆法系程序性证明相关制度考察第22-25页
三、刑事诉讼程序性证明之制度构建——与传统证明制度的差异第25-42页
 (一) 程序性证明之证明对象第25-29页
 (二) 程序性证明之诉讼阶段第29-30页
 (三) 程序性证明之证明主体及证明责任分配第30-32页
 (四) 程序性证明之证明标准第32-36页
 (五) 程序性证明之程序第36-42页
四、程序性证明实现之路径第42-46页
 (一) 将程序性证明与实体性证明程序相分离,先在审判阶段实现程序性证明第42-43页
 (二) 审前程序中先由检察机关对程序性事项裁判,作为程序性证明实现的过渡第43页
 (三) 建立刑事预审程序,完整实现程序性证明制度第43-46页
结论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50页
致谢第50-51页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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