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10-13页 |
一、故意伤害罪中的身体法益及入罪标准 | 第13-17页 |
(一)故意伤害罪中的身体法益 | 第13-14页 |
(二)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 第14-17页 |
1.刑法理论中的认定标准 | 第14-16页 |
2.司法实务中的认定标准 | 第16-17页 |
二、故意伤害罪现行入罪标准的立法缺陷及司法困境 | 第17-28页 |
(一)立法缺陷 | 第17-22页 |
1.立法过于模糊、粗糙 | 第17-18页 |
2.立法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法益 | 第18页 |
3.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界限不清 | 第18-19页 |
4.我国立法与先进立法存在较大差距 | 第19-22页 |
(二)司法困境 | 第22-28页 |
1.未至轻伤的司法处置策略 | 第22-23页 |
2.司法实践中轻伤单一结果论所存在的现实困境 | 第23-28页 |
三、降低故意伤害入罪标准的理论提倡及其质疑与回应 | 第28-36页 |
(一)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倡导 | 第28-29页 |
(二)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降低的质疑 | 第29-32页 |
1.降低标准后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第29页 |
2.降低标准后增加司法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 第29页 |
3.降低标准后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 | 第29-30页 |
4.降低标准后很难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 | 第30页 |
5.降低标准后混淆殴打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 第30-31页 |
6.降低标准的多余和用其他罪名去弥补 | 第31-32页 |
7.降低标准后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相矛盾 | 第32页 |
(三)对故意伤害罪标准降低质疑的回应 | 第32-36页 |
1.对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回应 | 第32-33页 |
2.对浪费司法资源的回应 | 第33页 |
3.对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回应 | 第33-34页 |
4.对没有造成轻伤后果很难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的回应 | 第34页 |
5.对混淆殴打与伤害界限的回应 | 第34-35页 |
6.对用其他罪名去弥补的回应 | 第35页 |
7.对用行政法规可以处罚未达到轻伤标准的回应 | 第35-36页 |
四、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立法完善 | 第36-45页 |
(一)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立法完善的总体路径 | 第36-39页 |
1.以人身法益扩大化保护思想为指引 | 第36-37页 |
2.降低故意伤害入罪标准的刑法立法完善为重心 | 第37-38页 |
3.以司法机关正确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为导向 | 第38-39页 |
4.把引入情节考量因素作为完善立法的重点方面 | 第39页 |
(二)具体的立法路径 | 第39-43页 |
1.增设新的罪名 | 第39页 |
2.明确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加入情节因素 | 第39-41页 |
3.明确是否成立既未遂问题 | 第41-42页 |
4.区分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 第42-43页 |
(三)对故意伤害罪入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 第43-45页 |
结语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48页 |
致谢 | 第48-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