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认定困境及克服
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善意”认定之惑—是非难辨的司法难题 | 第8-13页 |
第一节 “善意”认定之司法乱象 | 第8-11页 |
一、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不一致 | 第8-9页 |
二、受让人的信赖基础错误 | 第9-10页 |
三、“善意”证明责任任意分配 | 第10-11页 |
第二节 司法实践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立法的突破 | 第11-13页 |
一、无登记不动产“善意”信赖基础的扩大 | 第11-12页 |
二、善意取得变更登记要件被虚置 | 第12-13页 |
第二章 法律规范不足—司法困境的客观根源 | 第13-20页 |
第一节 《物权法》“善意”认定规则缺失 | 第13-14页 |
一、“善意”解释被搁置 | 第13页 |
二、举证责任未明确 | 第13-14页 |
第二节 《<物权法>解释(一)》统一裁判功能不足 | 第14-15页 |
一、明确列举事项并非典型 | 第14-15页 |
二、证明责任作用有限 | 第15页 |
第三节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社会现实不相匹配 | 第15-20页 |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概述 | 第15-16页 |
二、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 第16-17页 |
三、登记要件模式与我国社会现实不相匹配 | 第17-20页 |
第三章 明确裁判标准—解释论立场下的权宜之计 | 第20-28页 |
第一节 “善意”认定的相关理论 | 第20-22页 |
一、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价值 | 第20-21页 |
二、“善意”要件的理论阐释 | 第21-22页 |
三、我国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现实考量 | 第22页 |
第二节 “善意”认定的乱象澄清 | 第22-28页 |
一、“善意”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 | 第22-23页 |
二、注意义务的程度把握应以构成重大过失为判断标准 | 第23-25页 |
三、登记簿所显示的权利外观应当是唯一信赖基础 | 第25-27页 |
四、受让人无需自证善意 | 第27-28页 |
第四章 深层制度变革—立法论立场下的根本之道 | 第28-37页 |
第一节 登记要件与登记对抗之争 | 第28-31页 |
一、坚持登记要件模式的主要理由 | 第28-29页 |
二、坚持登记对抗模式的主要理由 | 第29-31页 |
第二节 登记对抗模式是物权立法的正当选择 | 第31-37页 |
一、登记要件模式的实践困境与批判 | 第31-33页 |
二、登记对抗主义更符合我国的社会现实 | 第33-34页 |
三、登记对抗模式更符合“惩恶扬善”的良法追求 | 第34-37页 |
结语 | 第37-38页 |
参考文献 | 第38-41页 |
致谢 | 第41-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