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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前言第1-11页
一、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第11-18页
 (一) 执行和解的概念第11-12页
 (二)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第12-15页
 (三) 执行和解与诉讼和解第15-17页
 (四) 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第17-18页
二、执行和解的效力第18-24页
 (一) 执行和解的成立和生效要件第18-21页
  1. 执行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第18页
  2. 当事人主体适格第18-20页
  3. 执行和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第20页
  4. 执行和解仅发生在执行程序第20-21页
  5. 执行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不排斥口头形式第21页
 (二) 执行和解对执行程序的效力第21-23页
 (三) 执行和解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第23-24页
三、我国现行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第24-26页
 (一) 执行和解混同于“调解”第24页
 (二) 执行和解的次数与期限规定不明确第24-25页
 (三) 执行和解的程序和效力规定不明确第25-26页
四、实践中有关执行和解制度的主要争议第26-37页
 (一) 是否应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一定的执行力第26-28页
 (二) 是否赋予人民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权第28-29页
 (三)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第29-31页
  1.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第29页
  2.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应认定为合同解除第29-31页
 (四)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问题第31页
 (五) 执行和解中担保的效力问题第31-33页
  1.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不同第32页
  2. 执行和解中的担保不同于执行担保第32-33页
 (六)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应予以撤销第33-35页
 (七) 执行和解中当事人是否享有抗辩权第35-37页
五、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第37-43页
 (一) 明确执行和解为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第37-38页
 (二) 改变法院以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为结案依据的方式第38页
 (三) 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期限进行限制第38-39页
 (四) 增设执行和解的救济途径第39-43页
六、结论第43-44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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