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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中的“原产地”问题初探

前言第1-10页
第一部分 原产地规则概说第10-18页
 一、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法律作用第10-13页
  (一) 政府采购对象之确立第10-11页
  (二) 区别待遇之基准第11-12页
  (三) 反击不公平贸易手段的工具第12-13页
 二、服务贸易领域引入“原产地”规则的必要性分析第13-18页
  (一) 基于GATS 文本的考察第13-15页
  (二) 基于“原产地”经济法律职能的考察第15-18页
第二部分 服务的“原产地”规则探讨第18-30页
 一、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标准第18-22页
  (一) 税目改变标准第19-20页
  (二) 增值百分比标准第20-21页
  (三) 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第21-22页
 二、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可能性探讨第22-24页
  (一) 无形性第22页
  (二) 人身性第22-23页
  (三) 孤立性第23页
  (四) 统计数据的缺乏第23-24页
 三、GATS 对于服务“原产地”的规则取向第24-30页
  (一) “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第25-26页
  (二) “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第26-28页
  (三) 若干评论和总结第28-30页
第三部分 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规则探讨第30-47页
 一、GATS 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原产地”的认定第30-33页
  (一) 分采“国籍”与“永久居留权”标准第30-31页
  (二) “居所”是判定自然人来源的基本连结点第31-32页
  (三) “国籍/永久居留权”标准优先第32-33页
 二、GATS 法人服务提供者“原产地”的认定第33-47页
  (一) 法人的含义第33-34页
  (二) 法人国籍确定的通行标准第34页
  (三) “另一成员的法人”确定标准概说第34-35页
  (四) 法人“原产地”确定之“准据法”说第35-37页
  (五) 法人“原产地”确认之“资本控制说”第37-47页
第四部分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服务提供者“原产地”规则第47-51页
 一、概述第47-48页
 二、以CEPA 为中心的分析第48-51页
  (一) CEPA 中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第48-49页
  (二) CEPA 中的法人服务提供者第49-51页
结论第51-52页
参考文献第52-56页
后记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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