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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的正义模式

引言第1-6页
一、国际刑法的正义价值第6-13页
 (一) 引自法律渊源的正义性第6-9页
  1.平等要素第7页
  2.公平要素第7-8页
  3.正当要素第8-9页
 (二) 正义价值的人权法参照第9-11页
  1.刑法与人权的对立第10页
  2.人权法与国际刑法的统一第10-11页
 (三) 国际刑法司法化的正义性第11-13页
  1.国际刑法的内涵空缺第11-12页
  2.物化正义价值观的契机第12页
  3.政治与主权意识的阻力第12-13页
二、机构设置的正义模式第13-28页
 (一) 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先驱第13-16页
  1.《凡尔赛条约》前后的军事法庭第13-14页
  2.纽伦堡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14-16页
   (1) 特定条件下的成功第14-15页
   (2) 历史的局限性第15-16页
 (二) 与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并存的执行模式第16-22页
  1.间接执行模式的局限第17-19页
   (1) 义务来源的约束性第17页
   (2) 国内法之间的区别第17页
   (3) 国家政治因素影响第17-19页
  2.特设国际法庭使命的终结第19-22页
   (1) 安理会决议设立法庭的疑问第19-20页
   (2) 起诉单向性招致的批评第20-22页
 (三) 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第22-28页
  1.常设执行机构的时代精神第23-25页
   (1) 全球治理理论的启发第23-24页
   (2) 区域刑法一体化的催化第24-25页
  2.司法化与公共意志的融合第25-27页
   (1) 普遍意志与法理权威第25-26页
   (2) 公约形式的历史作用第26-27页
  3.《罗马规约》司法化模式的弱点第27-28页
三、内部运行的正义模式第28-40页
 (一) 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述与进步第28-34页
  1.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完善第29-32页
   (1) 着重充实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第30-31页
   (2) 排斥“国家刑事责任”第31-32页
  2.受害者获得赔偿权利第32-34页
   (1) 信托基金制度的确立第33页
   (2) 信托基金的经费性质第33-34页
 (二) 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与品格第34-40页
  1.检察官的“特权”与制约第34-38页
   (1) 检察官的权力范围第35页
   (2) 检察官权力的权衡与模式借鉴——审检合署、警检一体、预审分庭第35-38页
  2.检察官与法官的正义品格第38-40页
   (1) 积极方式:《规约》规定的品格第38-39页
   (2) 消极方式:缔约国制约司法权力第39-40页
四、外部运行的正义模式第40-57页
 (一) 与国家司法主权的关系第41-49页
  1.补充性原则的确立与正义性优势第41-43页
   (1) 一罪不二审第41页
   (2) 尊重国际司法主权第41-42页
   (3) 缔约国愿望第42页
   (4) 对国家的鞭策第42页
   (5) 可操作性优势第42-43页
  2.补充性原则的规则性缺陷第43-49页
   (1) 关于执行正义的有效性——主观干扰、政治干扰、免刑假释第43-45页
   (2) 关于执行正义的合法性——条约相对性、第三国义务、普遍管辖权第45-49页
 (二) 与联合国权力系统的关系第49-57页
  1.与联合国安理会的特定关系第50-55页
   (1) 安理会权力延伸产生正义性问题第50-52页
   (2) 国际刑事法院需要独特模式第52-53页
   (3) 协调大国政治的最终妥协第53-55页
  2.与联合国系统的总体关系第55-57页
   (1) 平等原则第56页
   (2) 互相协调原则第56页
   (3) 财政支持原则第56-57页
   (4) 互派代表原则第57页
结论第57-60页
参考资料第60-62页
附录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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