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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标准--冲突、选择及例外

中文摘要第3-5页
abstract第5-6页
引言第9-13页
    (一)选题缘由第9页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第9-10页
    (三)研究综述第10-11页
    (四)研究方法第11-13页
        1.文献查阅法第12页
        2.案例分析法第12-13页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个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第13-16页
    (一)案例:马某平诉B市规划部门案第13-14页
    (二)对上述案例的简要评析第14-16页
二、冲突:行政行为成熟性的两大判断标准第16-24页
    (一)对行政行为成熟性的判断是存在双重判断标准的第16-19页
    (二)我国相关阶段性行政行为不被法院受理后的救济途径第19-20页
    (三)应当将部分阶段性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第20-22页
        1.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利于推进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制化第20-21页
        2.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第21页
        3.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利于高效、及时地解决纠纷第21-22页
        4.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第22页
    (四)行政行为成熟性双重判断标准之间的冲突第22-23页
    (五)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标准冲突的实质是利益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第23-24页
三、选择: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标准间的取舍第24-31页
    (一)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判断是有条件的第24-26页
    (二)阶段性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类型化分析第26-29页
        1.阶段性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26页
        2.阶段性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分析第26-29页
            (1)一个行政机关分不同阶段作出的行政行为第27页
            (2)同级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第27-28页
            (3)上下级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第28页
            (4)单主体与多主体的复合第28-29页
    (三)行政行为成熟性两大判断标准的共同基石为比例原则第29页
    (四)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标准在适用时应当以程序判断标准为原则,以实体判断标准为例外第29-31页
        1.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应当以程序判断标准作为原则第30-31页
        2.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应当以实质判断标准作为例外第31页
四、作为例外的行政行为成熟性实质判断标准的几个要素第31-39页
    (一)行政相对人应当以个人法益而进行对阶段性行政行为的诉讼第32-34页
    (二)被诉的阶段性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当相对独立第34-36页
    (三)该阶段性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性第36-38页
        1.违反步骤的先后顺序第37页
        2.未适用法定的内部程序第37-38页
        3.评估人员不具备法定的资格第38页
    (四)对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妨碍行政主体作出最终行政行为的正常程序第38-39页
五、结语第39-42页
注释第42-44页
参考文献第44-46页
致谢第4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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