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目录 | 第7-10页 |
引言 | 第10-17页 |
0.1 研究背景、意义及拟研究的主要问题 | 第10-12页 |
0.2 研究现状 | 第12-16页 |
0.3 本文的研究思路 | 第16页 |
0.4 本文的主要创新 | 第16-17页 |
第一章 契约型基金所得课税的理论基础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17-29页 |
1.1 契约型基金的相关定义与所得课税上的特点 | 第17-21页 |
1.1.1 契约型基金的内涵与外延 | 第18页 |
1.1.2 契约型基金所得课税中“所得”的界定 | 第18-19页 |
1.1.3 契约型基金所得课税方面的特点:与公司型基金做比较 | 第19-21页 |
1.2 契约型基金所得课税的基础理论 | 第21-24页 |
1.2.1 实质课税理论 | 第21-23页 |
1.2.2 税收抵免制与代扣制 | 第23-24页 |
1.3 我国在契约型基金课征所得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第24-29页 |
1.3.1 纳税主体的不清晰—基金纳税还是投资人纳税 | 第24-25页 |
1.3.2 纳税环节不明确—交易环节课税还是收益分配环节课税 | 第25-27页 |
1.3.3 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低税负还是高税负 | 第27-29页 |
第二章 基金投资人:所得课税中的纳税主体 | 第29-38页 |
2.1 契约型基金所得课税问题中纳税主体认定的分歧:对基金课税还是对投资人课税 | 第29-33页 |
2.1.1 基金本身的课税问题—以其他国家为例 | 第29-31页 |
2.1.2 我国契约型基金不是基金所得课税中的纳税主体 | 第31-33页 |
2.2 基金投资人:实质上的纳税主体 | 第33-35页 |
2.2.1 基金投资人是实质受益人 | 第33-34页 |
2.2.2 基金投资人的纳税义务限于投资人所得 | 第34-35页 |
2.3 基金管理人:所得课税中的扣缴义务人 | 第35-36页 |
2.3.1 管理人是基金意志的执行者 | 第35页 |
2.3.2 管理人在基金所得课税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第35-36页 |
2.4 基金托管人:所得课税中的协税义务人 | 第36-38页 |
第三章 分配环节:契约型基金所得课税中的纳税环节 | 第38-44页 |
3.1 契约型基金所得课税环节的基本划分以及依据 | 第38-40页 |
3.1.1 基金交易环节 | 第38-39页 |
3.1.2 收益分配环节 | 第39-40页 |
3.2 收益分配环节的税收征纳 | 第40-44页 |
3.2.1 收益分配环节课税的合理性 | 第40-41页 |
3.2.2 避免投资者税负不公 | 第41-42页 |
3.2.3 强化基金管理人的代扣代缴义务 | 第42-44页 |
第四章低税率优惠与免税优惠:契约型基金所得课税中优惠政策的补充 | 第44-51页 |
4.1 国外基金所得课税中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 第44-47页 |
4.1.1 美国:低税率优惠,鼓励长期投资 | 第45页 |
4.1.2 日本:小额投资者免税优惠 | 第45-46页 |
4.1.3 我国台湾、香港:减税与免税相结合,避免重复课税 | 第46-47页 |
4.2 我国契约型基金所得课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 | 第47-51页 |
4.2.1 低税率政策,鼓励长期投资 | 第48页 |
4.2.2 延期纳税,保护投资者利益 | 第48-50页 |
4.2.3 免税优惠,同等收益同等对待 | 第50-51页 |
结语 | 第51-52页 |
参考文献 | 第52-56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第56-57页 |
致谢 | 第5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