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8页 |
第一章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概述 | 第8-11页 |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 | 第8页 |
二、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 | 第8-9页 |
三、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关系 | 第9-11页 |
第二章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 第11-16页 |
一、学理依据 | 第11-13页 |
(一) 礼让说 | 第11页 |
(二) 义务说 | 第11-12页 |
(三) 既得权说 | 第12页 |
(四) 司法契约说 | 第12页 |
(五) 视同法律说 | 第12页 |
(六) 一事不再理说 | 第12-13页 |
二、法律依据 | 第13-16页 |
(一) 国际条约 | 第13-15页 |
(二) 互惠 | 第15-16页 |
第三章 国际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及条件 | 第16-23页 |
一、国际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 | 第16-18页 |
(一) 重新审理制 | 第16页 |
(二) 登记承认制 | 第16页 |
(三) 法院宣告制 | 第16-17页 |
(四) 自动承认制 | 第17-18页 |
二、国际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 第18-23页 |
(一) 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 第18-19页 |
(二) 外国法院的判决是确定的判决 | 第19页 |
(三) 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 第19页 |
(四) 不存在“诉讼竞合”的情形 | 第19-20页 |
(五) 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经合法取得的 | 第20页 |
(六) 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 第20-21页 |
(七)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不与被请求国公共秩序相抵触 | 第21-22页 |
(八) 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 第22-23页 |
第四章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及完善 | 第23-38页 |
一、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 第23-29页 |
(一) 国际条约 | 第24-27页 |
(二) 互惠 | 第27-29页 |
二、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 第29-34页 |
(一) 需要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 | 第30页 |
(二) 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 第30-31页 |
(三) 败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保障 | 第31页 |
(四) 不存在“诉讼竞合”的情形 | 第31-32页 |
(五) 做出判决的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法规定的应予适用的法律 | 第32页 |
(六) 外国法院的判决与被申请国的公共秩序不相抵触 | 第32-34页 |
(七) 互惠 | 第34页 |
三、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 第34-36页 |
四、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 | 第36-38页 |
第五章 内地与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 | 第38-45页 |
一、国际上多法域国家的有关规定 | 第38-39页 |
二、内地与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应遵循的原则 | 第39-40页 |
三、内地与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需重点考虑的因素 | 第40-41页 |
四、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第41-43页 |
五、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情况 | 第43-45页 |
结论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