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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研究

前言第1-8页
第一章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概述第8-11页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第8页
 二、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第8-9页
 三、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关系第9-11页
第二章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第11-16页
 一、学理依据第11-13页
  (一) 礼让说第11页
  (二) 义务说第11-12页
  (三) 既得权说第12页
  (四) 司法契约说第12页
  (五) 视同法律说第12页
  (六) 一事不再理说第12-13页
 二、法律依据第13-16页
  (一) 国际条约第13-15页
  (二) 互惠第15-16页
第三章 国际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及条件第16-23页
 一、国际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第16-18页
  (一) 重新审理制第16页
  (二) 登记承认制第16页
  (三) 法院宣告制第16-17页
  (四) 自动承认制第17-18页
 二、国际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第18-23页
  (一) 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第18-19页
  (二) 外国法院的判决是确定的判决第19页
  (三) 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第19页
  (四) 不存在“诉讼竞合”的情形第19-20页
  (五) 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经合法取得的第20页
  (六) 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第20-21页
  (七)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不与被请求国公共秩序相抵触第21-22页
  (八) 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第22-23页
第四章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及完善第23-38页
 一、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第23-29页
  (一) 国际条约第24-27页
  (二) 互惠第27-29页
 二、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第29-34页
  (一) 需要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第30页
  (二) 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第30-31页
  (三) 败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保障第31页
  (四) 不存在“诉讼竞合”的情形第31-32页
  (五) 做出判决的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法规定的应予适用的法律第32页
  (六) 外国法院的判决与被申请国的公共秩序不相抵触第32-34页
  (七) 互惠第34页
 三、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第34-36页
 四、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第36-38页
第五章 内地与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第38-45页
 一、国际上多法域国家的有关规定第38-39页
 二、内地与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应遵循的原则第39-40页
 三、内地与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需重点考虑的因素第40-41页
 四、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41-43页
 五、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情况第43-45页
结论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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