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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导言第1-8页
第一章 我国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概况第8-11页
 一、从一则案例谈起第8页
 二、我国监护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特点第8-9页
 三、我国监护人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第9-11页
第二章 对其他法域监护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评析第11-17页
 一、相关立法例及评析第11-15页
  (一) 关于责任主体第11-13页
  (二) 关于实际承担监管、监视或监督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13-14页
  (三) 关于监护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14-15页
  (四) 关于公平原则或衡平原则第15页
 二、我国与其他法域监护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比较第15-17页
第三章 监护人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理论第17-42页
 一、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性质:直接责任还是替代责任第17-20页
  (一) 替代责任的来源第18-19页
  (二) 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第19页
  (三) 不能以英美法的规定来否定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性质第19-20页
 二、监护人民事责任主体第20-37页
  (一) 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第20-21页
  (二) 单位作为监护人的问题第21-24页
  (三) 学校、精神病院等是监护人吗第24-27页
  (四) 受委托照管被监护人的人第27-29页
  (五) 被监护人是否是责任主体第29-34页
  (六) 如何理解《民通意见》第161 条第1款第34-37页
 三、监护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37-40页
  (一) 监护人民事责任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第37-40页
  (二) 我国为什么未规定公平原则第40页
 四、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第40-42页
  (一) 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或无过错第41页
  (二) 受害人过错第41-42页
  (三) 第三人过错第42页
第四章 我国监护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未来第42-49页
 一、对三部民法草案中监护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评析第43-46页
  (一) 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第43页
  (二) 梁慧星教授主持编写的草案建议稿第43-45页
  (三) 王利明教授主持编写的草案建议稿第45-46页
 二、合理设计我国监护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未来第46-49页
  (一) 关于责任主体第46-48页
  (二) 关于归责原则第48页
  (三) 关于抗辩事由第48-49页
  (四) 赔偿费用的偿付第49页
结语第49-51页
参考文献第51-54页
论文独创性声明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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