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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之探析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10页
第一章 自认的界定第10-25页
 一、关于自认的定义第10-12页
 二、自认的性质第12-16页
  (一) 根据做出的时间来区分自认性质的学说第13-14页
  (二) 根据与证据的关系来区分自认性质的学说第14-16页
 三、自认的构成要件第16-20页
  (一) 自认的时间界限第16页
  (二) 自认的主体第16-17页
  (三) 自认是对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的承认第17-20页
  (四) 自认的事实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相一致第20页
 四、自认的形式与分类第20-22页
  (一) 明示自认与拟制自认第20-21页
  (二) 先行自认与后行自认第21页
  (三) 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第21-22页
 五、自认的效力第22-25页
  (一) 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第22页
  (二) 自认对法院的效力第22-23页
  (三) 不适用自认的情形第23-25页
第二章 我国自认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反思第25-33页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第25-26页
 二、我国自认制度存在的问题第26-29页
  (一) 立法凌乱、效力层次低第26-27页
  (二) 立法存在矛盾之处第27-28页
  (三) 立法存在缺失第28-29页
 三、我国自认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第29-33页
  (一) 经济背景的影响第29页
  (二) 诉讼环境的缺失第29-30页
  (三) 相关诉讼原则与理念的滞后第30-31页
  (四) 制度保障的缺失第31-33页
第三章 自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第33-40页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第33-35页
  (一) 英国法第33-34页
  (二) 美国法第34-35页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第35-37页
  (一) 法国法第35-36页
  (二) 德国法第36页
  (三) 日本法第36-37页
  (四) 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第37页
 三、两大法系自认制度之比较第37-38页
 四、域外自认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38-40页
第四章 我国自认制度的完善第40-50页
 一、现行立法的完善第40-45页
  (一) 提高自认的立法层次和效力第40-41页
  (二) 明确自认的构成要件第41-43页
  (三) 明文规定自认的效力第43-44页
  (四) 明确自认的种类及形式第44页
  (五) 对自认的撤回加以规定第44-45页
 二、相关原则和制度的完善第45-50页
  (一) 诉讼模式的转型第45-46页
  (二) 相关诉讼理念和原则的确立第46-47页
  (三) 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完善审前程序第47-50页
结论第50-51页
参考文献第5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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