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10-13页 |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缺陷 | 第13-19页 |
(一)监护制度的适用以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为基础 | 第13-14页 |
(二)有关监护设立的规定不当 | 第14-15页 |
1.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多层次与法定监护一元化设定不符 | 第14页 |
2.监护设立宣告程序的缺失 | 第14-15页 |
(三)监护人的选任与监护权责的规定不当 | 第15-19页 |
1.监护人的选任标准不明、监护人无拒绝和辞退权 | 第15-16页 |
2.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当 | 第16-19页 |
二、扩大成年人监护对象的范围 | 第19-22页 |
(一)境外立法考察及借鉴 | 第19-21页 |
(二)建立与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相脱钩的监护制度 | 第21-22页 |
三、监护设立相关规定之完善 | 第22-29页 |
(一)形成监护、保佐、辅助多元化并存的法定监护模式 | 第22-26页 |
(二)建立监护设立宣告程序 | 第26-27页 |
(三)建立监护设立登记程序 | 第27-29页 |
四、监护人的选任标准与监护权责之改进 | 第29-39页 |
(一)明确监护人的选任标准、赋予监护人以拒绝权和辞退权 | 第29-32页 |
(二)完善监护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 第32-39页 |
结语 | 第39-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