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7页 |
Abstract | 第7-8页 |
引言 | 第11-12页 |
一、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信息社会 | 第12-17页 |
(一) 大数据的含义 | 第12-13页 |
(二) 大数据时代的特征 | 第13页 |
(三) 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 | 第13-17页 |
1. 数据技术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 第13-14页 |
2. 大数据对信息安全的威胁 | 第14-17页 |
二、大数据时代我国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 第17-27页 |
(一) 我国当前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 第17-18页 |
(二) 我国当前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不足 | 第18-27页 |
1. 传统回应式立法观念滞后 | 第18-20页 |
2. 保护法益界限模糊 | 第20-21页 |
3. 犯罪主体的范围过窄 | 第21-22页 |
4. 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有限 | 第22-23页 |
5. 对行为对象的规定不够系统化 | 第23-27页 |
三、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27-34页 |
(一) 革新传统刑事立法的思路 | 第27-28页 |
1. 树立前瞻式立法思路 | 第27页 |
2. 对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应当由泛化走向集中 | 第27页 |
3. 提前信息安全保护刑法关注的阶段 | 第27-28页 |
4. 重视大数据到信息的动态生成过程 | 第28页 |
(二) 修正网络犯罪的保护法益 | 第28-29页 |
1. 扩大法益保护范围 | 第28-29页 |
2. 以法益为指导设置犯罪类型 | 第29页 |
(三) 适度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 第29-30页 |
(四) 完善对于犯罪行为的规制 | 第30-32页 |
1. 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的规制 | 第30-31页 |
2. 完善信息犯罪行为的规制 | 第31-32页 |
(五) 补充对行为对象的立法 | 第32-34页 |
四、结语 | 第34-35页 |
参考文献 | 第35-37页 |
致谢 | 第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