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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与过失实行行为研究

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页
导论第7-10页
第1章 日本理论对过失实行行为的界定第10-16页
    1.1 新过失论与过失实行行为第10-11页
    1.2 修正的旧过失论与过失实行行为第11页
    1.3 超新过失论与过失实行行为第11-12页
    1.4 小结第12-16页
        1.4.1 对过失犯的判断重心从主观归责转向客观层面的归责第12-13页
        1.4.2 对过失实行行为的界定从形式界定偏向实质界定第13-16页
第2章 客观归责理论对过失实行行为的界定第16-25页
    2.1 客观归责理论简述第16-17页
    2.2 客观归责理论:从行为归责到结果归责第17-18页
    2.3 行为归责: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第18-22页
        2.3.1 风险降低时的归责排除第18-19页
        2.3.2 没有制造风险或是异常的因果流程的归责排除第19页
        2.3.3 制造了法所容许的风险的归责排除第19-20页
        2.3.4 参与被害人自我危害行为之归责排除第20-21页
        2.3.5 行为归属于第三人责任范围的归责排除第21-22页
        2.3.6 结果不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范围之内的归责排除第22页
    2.4 小结第22-25页
第3章 客观归责理论对我国过失实行行为构建的借鉴意义第25-31页
    3.1 德日过失犯罪理论界定过失实行行为之异同第25-28页
        3.1.1 相同之处:都是实质化理论第25-26页
        3.1.2 不同之处:凸显客观归责理论的优越性第26-28页
    3.2 客观归责理论对我国过失实行行为构建的借鉴意义第28-31页
第4章 客观归责理论在过失犯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第31-38页
    4.1 陈全安交通肇事罪案(行为没有制造风险时排除归责)第31-32页
    4.2 刘旭过失致人死亡案(行为制造的风险并未在结果中实现时排除归责)第32-33页
    4.3 穆志祥过失致人死亡案(行为所制造的风险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外时排除归责)第33-35页
    4.4 田玉富过失致人死亡案(参与被害人自我危害时排除归责)第35-36页
    4.5 李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系属第三方的负责范围时排除归责) 30第5章 结语第36-38页
第5章 结语第38-39页
参考文献第39-42页
致谢第42-44页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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