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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观察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6页
目录第6-8页
引言第8-13页
 (一) 研究的背景第8-9页
 (二)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第9-10页
  1. 选题目的第9页
  2. 选题意义第9-10页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第10-13页
一、 “有关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第13-21页
 (一) 各地环保组织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简况第13-14页
 (二) “有关组织”已具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第14-16页
  1. 起诉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第14-15页
  2. 起诉时为胜诉争取优势第15-16页
 (三) 实践中“有关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第16-21页
  1. “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难第16-17页
  2. “有关组织”公益性受质疑第17-18页
  3. “有关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举证难第18-19页
  4. “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过高第19-21页
二、 “有关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第21-28页
 (一) “有关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主体第21-24页
  1. “有关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与“公共利益”的发展相契合第21-22页
  2. 辅助原则为“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第一主体提供了理论基础第22-23页
  3. “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第23-24页
 (二) 行政机关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有限主体第24-25页
  1. 授予主体的有限性第24页
  2. 起诉内容的有限性第24-25页
  3. 起诉程序的有限性第25页
 (三) 检察机关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补充主体第25-28页
三、 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组织”界定的探讨及反思第28-33页
 (一) 对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法律界定三阶段第28页
 (二) 明确修正《环境保护法》的两个基本问题第28-32页
  1. 哪些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有关组织”最优第28-30页
  2.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对“有关组织”规定应采取何种态度第30-32页
 (三)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36 条对“有关组织”界定的不足第32-33页
  1. “有关组织”原告资格认定依然模糊第32页
  2. “有关组织”的规定尚未找到宽严相济的“平衡点”第32页
  3. 没有规定配套保障措施第32-33页
四、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36 条完善之诉权赋予第33-37页
 (一)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组织”范围的规定第33-36页
  1. 地域性为“有关组织”提供了公益性保障第33-34页
  2. 合法性为“有关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第34页
  3. 环保组织为“有关组织”提供了基础性保障第34-36页
 (二) 建立公众对“有关组织”起诉的异议申请制度第36-37页
五、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配套措施并行之诉权保障第37-50页
 (一) “有关组织”诉权保障的基础性措施第37-40页
  1. 尽量避免行政干预第37-38页
  2. 将环境保护法庭的设置向全国推广第38-40页
  3. 建立完备的环境公益基金第40页
 (二) 完善“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举证制度的规定第40-44页
  1. 专家证人参与诉讼以协助当事人举证第41页
  2. 赋予环保部门强制举证的政府责任第41-42页
  3. 采取修正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第42-44页
  4. 引入环保专家直接参与证据认定第44页
 (三) 完善“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特殊程序缓和成本压力第44-50页
  1. 设置前置程序和案件管理程序第45-46页
  2. 完善“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立案监督机制第46-47页
  3. 规定“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第47-50页
结语第50-51页
参考文献第51-56页
致谢第56-57页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第57-58页
后记第58-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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