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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研究--写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出台之际

摘要第1-6页
Summary第6-11页
前言第11-14页
第一章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第14-19页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第14-16页
  一、同类客体概述第14页
  二、公共安全第14-16页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的直接客体第16-19页
  一、在安全与秩序之间游走——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直接客体的关联与区别第16-17页
  二、危险驾驶罪的直接客体第17-19页
第二章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第19-30页
 第一节 行为的空间范围——在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内第19-21页
  一、在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内不等同于交通运输行为第19-20页
  二、道路是界定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关键第20-21页
 第二节 醉酒驾驶犯罪行为的认定第21-23页
  一、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第21-22页
  二、醉酒状态的认定第22-23页
 第三节 飙车犯罪行为的认定第23-25页
  一、飙车与超速驾驶第23-25页
  二、对“追逐竞驶”的解读第25页
 第四节 情节恶劣的标准第25-30页
  一、界定“情节恶劣”的基本方法第26页
  二、“情节恶劣”的内涵——兼论与“情节严重”之比较第26-27页
  三、“情节恶劣”的范围第27-30页
第三章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第30-38页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的一般主体——机动车驾驶者第30页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主体的特殊情况第30-32页
  一、指使、强令违章者第31-32页
  二、车辆提供者、酒水提供者第32页
 第三节 醉酒驾车者的责任能力第32-38页
  一、构建合理的醉酒分类第32-34页
  二、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评析第34-35页
  三、对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建议第35-38页
第四章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第38-42页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第38-40页
  一、不存在复合罪过第38页
  二、危险犯的“结果”是行为的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第38-39页
  三、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是不需认识的内容第39-40页
 第二节 醉酒驾驶的主观状态第40-42页
  一、自愿醉酒驾驶第40-41页
  二、非自愿醉酒驾驶第41-42页
第五章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第42-50页
 第一节 罪与非罪第42-43页
  一、设定“情节恶劣”的意义第42-43页
  二、认定交通行政违法或危险驾驶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43页
 第二节 此罪彼罪第43-50页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犯罪第43-46页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46-50页
第六章 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建议第50-54页
 第一节 对草案关于危险驾驶罪立法的评价第50-51页
  一、将醉酒驾驶和飙车以列举的形式作为客观行为并不完整第50页
  二、“情节恶劣”表述的抽象性不影响法律的适用稳定第50-51页
  三、增设罚金刑有积极的意义第51页
 第二节 对草案关于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建议第51-54页
  一、危险驾驶罪可增兜底表述,扩大吸毒驾驶等同类危险驾驶行为第51-52页
  二、应对拒绝酒精测试的增设相应责任第52-53页
  三、修改资格刑第53-54页
参考文献第54-56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5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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