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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州县的“官方调处”--以《塔景亭案牍》为中心的考察

内容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1页
引言第11-14页
一、《塔景亭案牍》中诉后州县官的“调处”概述第14-17页
 (一) “调处”概念的由来及概念界定第14-16页
 (二) 《塔景亭案牍》中的州县官的“调处”阐述第16-17页
二、《塔景亭案牍》中官方权力下放所及的调处方式及所涉调解主体第17-31页
 (一) 调处方式第17-26页
  1. 州县官直接调处,调判结合第17-18页
  2. “官批民调”第18-21页
  3. 对“呈词”前已经调解(包括族议)的,在清末民初社会也存在不同形态第21-22页
  4. 诉后判决当事人自己反思,(有些还加派差役协同秉公而断),促成两造自行和解,调后直接销案第22-24页
  5. 在民国初期,审判厅初设,州县官先行受理后,调处是首选。而刑案原则上一般交由审判厅,民案能调则调,不能调的交审判厅处理第24-26页
 (二) 《塔景亭案牍》中涉及的“官方调处”的调解主体第26-30页
  1. 州县官第26-27页
  2. 耆董、董事第27-28页
  3. 族长第28-29页
  4. 士绅、保甲和中人第29-30页
 (三) 《塔景亭案牍》中“调处”的结果第30-31页
  1. 两造服从调处结果,县令作出判决第30页
  2. 不服调处,且一再上告第30-31页
三、《塔景亭案牍》“官方调处”的处理原则第31-35页
 (一) 让当事人免伤族谊,以族谊为重,睦族为先第31-32页
 (二) “不许兴讼”、“息讼”第32-34页
 (三) 一旦有诉讼,通常利用“熟人”的力量来压制第34-35页
四、《塔景亭案牍》“官方调处”的原因分析第35-38页
 (一) “官方调处”与“熟人社会”第35-36页
 (二) 厌讼惧讼的法律心态第36页
 (三) “官方调处”的根本原因是礼法体制第36-38页
结语第38-40页
致谢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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