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引言 | 第11-14页 |
一、《塔景亭案牍》中诉后州县官的“调处”概述 | 第14-17页 |
(一) “调处”概念的由来及概念界定 | 第14-16页 |
(二) 《塔景亭案牍》中的州县官的“调处”阐述 | 第16-17页 |
二、《塔景亭案牍》中官方权力下放所及的调处方式及所涉调解主体 | 第17-31页 |
(一) 调处方式 | 第17-26页 |
1. 州县官直接调处,调判结合 | 第17-18页 |
2. “官批民调” | 第18-21页 |
3. 对“呈词”前已经调解(包括族议)的,在清末民初社会也存在不同形态 | 第21-22页 |
4. 诉后判决当事人自己反思,(有些还加派差役协同秉公而断),促成两造自行和解,调后直接销案 | 第22-24页 |
5. 在民国初期,审判厅初设,州县官先行受理后,调处是首选。而刑案原则上一般交由审判厅,民案能调则调,不能调的交审判厅处理 | 第24-26页 |
(二) 《塔景亭案牍》中涉及的“官方调处”的调解主体 | 第26-30页 |
1. 州县官 | 第26-27页 |
2. 耆董、董事 | 第27-28页 |
3. 族长 | 第28-29页 |
4. 士绅、保甲和中人 | 第29-30页 |
(三) 《塔景亭案牍》中“调处”的结果 | 第30-31页 |
1. 两造服从调处结果,县令作出判决 | 第30页 |
2. 不服调处,且一再上告 | 第30-31页 |
三、《塔景亭案牍》“官方调处”的处理原则 | 第31-35页 |
(一) 让当事人免伤族谊,以族谊为重,睦族为先 | 第31-32页 |
(二) “不许兴讼”、“息讼” | 第32-34页 |
(三) 一旦有诉讼,通常利用“熟人”的力量来压制 | 第34-35页 |
四、《塔景亭案牍》“官方调处”的原因分析 | 第35-38页 |
(一) “官方调处”与“熟人社会” | 第35-36页 |
(二) 厌讼惧讼的法律心态 | 第36页 |
(三) “官方调处”的根本原因是礼法体制 | 第36-38页 |
结语 | 第38-40页 |
致谢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