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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自认制度的概述第9-25页
 一、自认的基本含义第9-16页
  (一) 自认的界定第9-12页
  (二) 自认的分类第12-13页
  (三) 自认的法律属性第13-16页
 二、自认的构成要件第16-21页
  (一) 自认的主体第16-17页
  (二) 自认的时空范围第17-18页
  (三) 自认的对象第18-20页
  (四) 自认的事实应当与对方主张的事实一致第20-21页
 三、自认的效力第21-23页
  (一) 自认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第21页
  (二) 自认对自认人的效力第21-22页
  (三) 自认对法院的效力第22页
  (四) 自认效力的限制第22-23页
 四、自认的撤回第23-25页
  (一) 自认以不可撤回为原则第23-24页
  (二) 可以撤回自认的情形第24-25页
第二章 自认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第25-29页
 一、自认的法理基础分析第25-27页
  (一) 辩论主义原则第25页
  (二) 诚实信用原则第25-26页
  (三) 诉讼效率原则第26-27页
 二、自认的价值取向分析第27-29页
  (一) 自认以效率价值为主要追求目标第27页
  (二) 自认所面临的价值矛盾第27-29页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分析第29-35页
 一、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发展历程第29-30页
 二、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存在的问题第30-32页
  (一) 有关自认制度的立法比较凌乱第30页
  (二) 错误地理解自认的法律属性第30-31页
  (三) 模糊地确定自认的对象第31页
  (四) 自认效力的规定不够全面第31-32页
  (五) 缺乏自认成立的前提性程序规定第32页
 三、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缺陷的成因分析第32-35页
  (一) 司法传统的官本位阻碍了当事人主体地位确立第32-33页
  (二)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束缚了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第33页
  (三) 辩论主义空洞化动摇了自认制度的运行基础第33-34页
  (四) 错误的程序观衰减了当事人自认的效力第34页
  (五) 相关保障程序的缺失妨碍了自认制度作用的发挥第34-35页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构想第35-41页
 一、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必要性第35-37页
  (一) 有利于确立“私权”的观念第35页
  (二) 有利于促进相关的法学研究第35-36页
  (三) 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第36页
  (四) 有利于解决涉外的民事诉讼纠纷第36页
  (五) 有利于防止法官滥用权力第36-37页
 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构想第37-41页
  (一) 转换现有的诉讼模式第37页
  (二) 重视发挥法官释明权的作用第37-38页
  (三) 详细设计自认的具体规则第38-39页
  (四) 完善自认的相关程序第39-41页
结论第41-42页
参考文献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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