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 第1-8页 |
引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自认制度的概述 | 第9-25页 |
一、自认的基本含义 | 第9-16页 |
(一) 自认的界定 | 第9-12页 |
(二) 自认的分类 | 第12-13页 |
(三) 自认的法律属性 | 第13-16页 |
二、自认的构成要件 | 第16-21页 |
(一) 自认的主体 | 第16-17页 |
(二) 自认的时空范围 | 第17-18页 |
(三) 自认的对象 | 第18-20页 |
(四) 自认的事实应当与对方主张的事实一致 | 第20-21页 |
三、自认的效力 | 第21-23页 |
(一) 自认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 | 第21页 |
(二) 自认对自认人的效力 | 第21-22页 |
(三) 自认对法院的效力 | 第22页 |
(四) 自认效力的限制 | 第22-23页 |
四、自认的撤回 | 第23-25页 |
(一) 自认以不可撤回为原则 | 第23-24页 |
(二) 可以撤回自认的情形 | 第24-25页 |
第二章 自认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25-29页 |
一、自认的法理基础分析 | 第25-27页 |
(一) 辩论主义原则 | 第25页 |
(二) 诚实信用原则 | 第25-26页 |
(三) 诉讼效率原则 | 第26-27页 |
二、自认的价值取向分析 | 第27-29页 |
(一) 自认以效率价值为主要追求目标 | 第27页 |
(二) 自认所面临的价值矛盾 | 第27-29页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分析 | 第29-35页 |
一、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29-30页 |
二、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30-32页 |
(一) 有关自认制度的立法比较凌乱 | 第30页 |
(二) 错误地理解自认的法律属性 | 第30-31页 |
(三) 模糊地确定自认的对象 | 第31页 |
(四) 自认效力的规定不够全面 | 第31-32页 |
(五) 缺乏自认成立的前提性程序规定 | 第32页 |
三、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缺陷的成因分析 | 第32-35页 |
(一) 司法传统的官本位阻碍了当事人主体地位确立 | 第32-33页 |
(二)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束缚了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 第33页 |
(三) 辩论主义空洞化动摇了自认制度的运行基础 | 第33-34页 |
(四) 错误的程序观衰减了当事人自认的效力 | 第34页 |
(五) 相关保障程序的缺失妨碍了自认制度作用的发挥 | 第34-35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构想 | 第35-41页 |
一、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必要性 | 第35-37页 |
(一) 有利于确立“私权”的观念 | 第35页 |
(二) 有利于促进相关的法学研究 | 第35-36页 |
(三) 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 第36页 |
(四) 有利于解决涉外的民事诉讼纠纷 | 第36页 |
(五) 有利于防止法官滥用权力 | 第36-37页 |
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构想 | 第37-41页 |
(一) 转换现有的诉讼模式 | 第37页 |
(二) 重视发挥法官释明权的作用 | 第37-38页 |
(三) 详细设计自认的具体规则 | 第38-39页 |
(四) 完善自认的相关程序 | 第39-41页 |
结论 | 第41-42页 |
参考文献 | 第42-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