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引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物权行为理论 | 第10-18页 |
·物权行为传统上的概念 | 第10-11页 |
·物权行为的特点 | 第11-12页 |
·物权行为是否存在 | 第12-13页 |
·承认物权行为存在的必要性 | 第13-15页 |
·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批判 | 第15-16页 |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改善 | 第16-18页 |
第二章 各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 第18-24页 |
·物权的变动立法模式 | 第18-19页 |
·三种立法模式的比较 | 第19-24页 |
·相对意思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各自的弊端 | 第19-22页 |
·债权形式主义的不足之处 | 第22-24页 |
第三章 新型立法模式的尝试 | 第24-35页 |
·物权公示效力的立法模式 | 第24页 |
·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和公示效力的关系 | 第24-26页 |
·广义的交付 | 第26-28页 |
·新的立法模式——广义的交付形式主义 | 第28-34页 |
·对新型立法模式的总结 | 第34-35页 |
第四章 与之配套的两种制度——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制度 | 第35-42页 |
·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的必要性 | 第35页 |
·善意取得制度 | 第35-39页 |
·善意取得的概念 | 第35-36页 |
·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 | 第36页 |
·我国民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 第36-37页 |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第37-39页 |
·公示公信制度 | 第39-42页 |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 | 第39-40页 |
·登记的公信力 | 第40-42页 |
第五章 《物权法》相关规定及立法趋向 | 第42-50页 |
·《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规定的立法模式归类及分析 | 第42-45页 |
·船舶、航空器、车辆及以交付为公示方法的物权之变动 | 第42页 |
·除船舶、航空器、车辆外其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物权之变动 | 第42-45页 |
·《物权法》反映出的立法意图和趋势 | 第45-50页 |
结束语 | 第50-51页 |
参考文献 | 第51-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