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提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8页 |
引言 | 第8-9页 |
第一部分 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及其理论依据 | 第9-14页 |
一、现行法律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 | 第9-11页 |
(一) 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 | 第9-10页 |
(二) 合同法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 | 第10页 |
(三) 保险合同法与合同法规定之间的关系 | 第10-11页 |
二、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依据 | 第11-14页 |
(一) 来自保险的理论依据 | 第11-13页 |
(二) 来自合同法格式条款的依据 | 第13页 |
(三) 各理论之间的联系 | 第13-14页 |
第二部分 对现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理论的质疑 | 第14-41页 |
一、对保险法上诸理论的质疑 | 第14-19页 |
(一) 最大诚信原则与信息不对称 | 第14-18页 |
(二) 合同的本质与保险合同附合特征 | 第18页 |
(三) 保险合同附合特征与最大诚信 | 第18-19页 |
二、对附合合同(格式条款)理论的质疑 | 第19-41页 |
(一) 附合合同与格式条款 | 第19-22页 |
(二) 保险合同的附合特征不应被视为普通格式条款 | 第22-35页 |
(三) 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范不能运用或者不能直接运用于保险合同 | 第35-38页 |
(四) 无法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 | 第38-41页 |
第三部分 国外立法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及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制 | 第41-51页 |
一、国外保险合同订立的要求 | 第41-43页 |
二、国外关于保险附合特征的理论 | 第43页 |
三、国外规制格式合同的立法将保险合同除外对待 | 第43-51页 |
(一) 明确立法规制格式合同的国家 | 第43-48页 |
(二) 其他国家或国家联盟的情况 | 第48-51页 |
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 第51-54页 |
一、现行保险法修改前需要将保险免责条款特定化 | 第51-53页 |
(一) 对保险条款的偏见 | 第51页 |
(二) 免责条款的特定化 | 第51-53页 |
(三) 合同法规则在保险合同法中的运用 | 第53页 |
二、完善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 第53-54页 |
(一) 明确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法律地位 | 第53页 |
(二) 监督和促进保险条款的完善 | 第53-54页 |
结束语 | 第54-55页 |
参考文献 | 第55-59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59-60页 |
后记 | 第60-61页 |
详细摘要 | 第61-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