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0页 |
一、新颖性的本质含义及判断新颖性的客观标准 | 第10-15页 |
(一) 新颖性的本质含义 | 第10页 |
(二) 新颖性的客观标准以及各国对新颖性判断标准的分类 | 第10-12页 |
1. 公开标准 | 第11页 |
2. 时间标准 | 第11-12页 |
3. 地域标准 | 第12页 |
(三) 我国对新颖性的定义以及与新颖性相关的问题 | 第12-15页 |
1. 我国对新颖性的定义 | 第12-13页 |
2. 我国判断新颖性的标准及有关问题 | 第13-15页 |
二、规定新颖性宽限期的意义及其分类 | 第15-17页 |
(一) 《巴黎公约》的规定及意义 | 第15页 |
(二) 对新颖性宽限期的分类 | 第15-17页 |
1. 按照宽限期的范围划分 | 第15-16页 |
2. 按照宽限期的时间起点划分 | 第16页 |
3. 按照宽限期的时间期间划分 | 第16页 |
4. 采用不同类型的新颖性宽限期的国家 | 第16-17页 |
三、世界主要国家对新颖性宽限期的态度及发展趋势 | 第17-29页 |
(一) 美国对新颖性和宽限期的规定及其对《实体专利法条约》的影响 | 第17-19页 |
1. 美国的先发明制与宽限期 | 第17页 |
2. 《美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规定 | 第17-19页 |
3. 美国新颖性“宽限期”的由来 | 第19页 |
(二) 欧洲目前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及其对有关修改方案的讨论 | 第19-22页 |
1. 《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 | 第19-20页 |
2. 葡萄牙和西班牙的规定 | 第20页 |
3. 德国和英国的态度 | 第20-21页 |
4. 欧洲对引入广义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引发的讨论 | 第21-22页 |
(三) 日本采纳的新颖性和宽限期标准及其与中国的区别 | 第22-23页 |
1. 日本采纳的新颖性标准 | 第22页 |
2. 日本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及其与中国的区别 | 第22-23页 |
(四) 韩国采纳的新颖性和宽限期标准及其与中国的区别 | 第23-25页 |
1. 韩国对新颖性和宽限期的规定 | 第23-24页 |
2. 韩国的规定与中国的不同之处 | 第24-25页 |
(五) 澳大利亚新近开始实施广义宽限期的经验 | 第25-26页 |
1. 申请人是否受益于宽限期的存在 | 第25-26页 |
2. 特别研究机构是否很好地理解了宽限期的作用 | 第26页 |
3. 反馈意见表达的关注问题 | 第26页 |
4. 调查结论 | 第26页 |
(六) 加拿大改先发明制为先申请制的规定以及出现的问题 | 第26-28页 |
1. 关于最先发明人的利益保障问题 | 第27页 |
2. 关于先用权的问题 | 第27页 |
3. 加拿大现有专利制度的缺陷 | 第27-28页 |
(七) 国际发展趋势 | 第28-29页 |
四、《中国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及其与《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之间的差距 | 第29-34页 |
(一) 《中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 | 第29-31页 |
1. 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 第29页 |
2. 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第29页 |
3. 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 | 第29-30页 |
4. 宽限期期间 | 第30页 |
5. 获得新颖性宽限期必须履行的手续 | 第30-31页 |
(二) 《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中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定义及其采用广义宽限期的目的 | 第31-32页 |
1. 《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中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定义 | 第31-32页 |
2. 《实体专利法条约》采用广义宽限期的目的 | 第32页 |
(三) 《中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与《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中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之间的差距 | 第32-34页 |
1. 广义宽限期与狭义宽限期的区别 | 第32-33页 |
2. 宽限期的时间区别 | 第33页 |
3. 公开标准的区别 | 第33页 |
4. 获得新颖性宽限期所履行的手续上的区别 | 第33-34页 |
五、对新颖性宽限期的修改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论 | 第34-40页 |
(一) 科学公开与申请专利之间的基本矛盾 | 第34-35页 |
1. 快速公开科研成果的需要与专利新颖性原则的矛盾 | 第34页 |
2. 发明专利性与公开科研成果之间时间顺序的矛盾 | 第34-35页 |
3. 科研成果转让造成的公开 | 第35页 |
4. 围绕着大学研究的特殊环境对宽限期的强烈争论 | 第35页 |
(二) 关于先用权的问题 | 第35-37页 |
(三) 对是否采用广义宽限期的争论 | 第37-38页 |
1. 广义宽限期的支持者的理由 | 第37-38页 |
2. 广义宽限期的反对者的理由 | 第38页 |
(四) 所建议的宽限期的替代方案 | 第38-40页 |
1. 改进对当前专利系统的认知度 | 第38-39页 |
2. 建立临时申请制度 | 第39-40页 |
六、《中国专利法》修改将要应对的问题及建议 | 第40-46页 |
(一) 当《中国专利法》没有提供广义宽限期时,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 第40-41页 |
1. 注意研究成果的保密 | 第40页 |
2. 充分利用国内优先权申请的优势 | 第40-41页 |
3. 增强专利意识 | 第41页 |
(二) 注意把握修改时机和由此带来的利益平衡 | 第41-42页 |
1. 对广义宽限期的引入应与世界主流国家一致 | 第41页 |
2. 引入广义宽限期的同时应考虑对先用权的规定 | 第41-42页 |
(三) 关于《中国专利法》修改新颖性和宽限期规定的建议 | 第42-46页 |
1. 改混合型新颖性标准为绝对新颖性标准 | 第42页 |
2. 改狭义宽限期为广义宽限期 | 第42页 |
3. 对互联网公开内容的思考 | 第42-43页 |
4. 关于先用权的建议 | 第43-44页 |
5. 关于提交证明文件的要求 | 第44-45页 |
6. 宽限期期间的修改 | 第45-46页 |
结论 | 第46-47页 |
参考书目 | 第47-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