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0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第一章 “利用ATM 故障恶意取款”无罪说及评析 | 第12-21页 |
第一节 银行过错说及评析 | 第12-15页 |
一、被害人过错不能成为否定构成犯罪的理由 | 第12-14页 |
二、期待可能性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辩护理由 | 第14-15页 |
第二节 银行溢付说及评析 | 第15-18页 |
一、非法占有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 第15-16页 |
二、刑法和民法的适用问题 | 第16-18页 |
第三节 无效交易说及评析 | 第18-19页 |
第四节 疑罪从无说及评析 | 第19-21页 |
第二章 “利用ATM 机故障恶意取款”有罪说及评析 | 第21-41页 |
第一节 侵占罪说及评析 | 第21-23页 |
一、许霆行为不符合“代为保管”的规定 | 第21-22页 |
二、许霆恶意提取的款项不符合侵占罪中“遗忘物”或“埋藏物”的规定 | 第22-23页 |
第二节 诈骗罪说及评析 | 第23-25页 |
一、ATM 机不能被骗 | 第23-24页 |
二、许霆的行为不符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 第24页 |
三、ATM 机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 第24-25页 |
第三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说及评析 | 第25-30页 |
一、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学分析 | 第25-27页 |
二、许霆的借记卡(储蓄卡)在恶意取款的过程中及取款后,都不能认定为准贷记卡 | 第27-28页 |
三、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 第28-30页 |
第四节 金融凭证诈骗罪说及评析 | 第30-32页 |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分析 | 第30-32页 |
二、许霆取款过程中没有任何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 第32页 |
三、许霆的行为与ATM 机结算错误没有因果关系 | 第32页 |
第五节 盗窃罪说及论证 | 第32-41页 |
一、许霆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 第33-34页 |
二、许霆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 第34-36页 |
三、许霆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 第36-41页 |
第三章 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 机上使用行为的定性分析 | 第41-47页 |
第一节 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 机上使用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第41-43页 |
一、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 机上取款不符合“冒用”的规定 | 第41-42页 |
二、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 机上取款不符合“三角诈骗”理论 | 第42-43页 |
三、机器不能被骗 | 第43页 |
第二节 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 第43-47页 |
一、占有信用卡不等于占有信用卡中的财物 | 第44页 |
二、信用卡中的财产非遗忘物 | 第44页 |
三、侵占信用卡的行为不能吸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 第44-47页 |
第四章 量刑情节对定罪的影响 | 第47-54页 |
第一节 法定刑对定罪的影响 | 第47-50页 |
第二节 特殊减刑权对定罪的影响 | 第50-54页 |
一、许霆案不具备使用刑法第63 条第二款的情形 | 第50-52页 |
二、适用特殊减刑影响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 第52-54页 |
结语 | 第54-55页 |
参考文献 | 第55-57页 |
致谢 | 第57-58页 |
附录一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第58-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