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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经济损失原则之经济学重述--欧洲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0页
第一章 当前欧洲各国纯经济损失案型概述第10-16页
 一、纯经济损失案型概况第10-14页
  (一) 传统民法体系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第10-11页
  (二) 纯经济损失标准案型分类第11-14页
 二、欧洲各国针对纯经济损失赔偿案件的不同规则概述第14-16页
第二章 十字路口下的纯经济损失原则第16-22页
 一、纯经济损失争议下的预见性问题第16-17页
 二、绝对权力与相对权利——法律保护的不同领域第17-19页
 三、价值等级观的约束第19-20页
 四、衍生诉讼与无限责任的争议第20-22页
第三章 纯经济损失原则的经济学重述第22-28页
 一、最优责任应覆盖的范畴第22-23页
 二、纯经济损失不必然产生社会性损失第23-24页
 三、合理的分类标准第24-25页
 四、经济学重述——运用经济学分析法第25-28页
第四章 从经济学视角重新思考纯经济损失原则第28-37页
 一、新排除性规则适用——纯私人性经济损失第28-33页
  (一) “弹跳损失”的混合性经济性质第28-29页
  (二) “可转移损失”案型中的不可知因素第29-31页
  (三) “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关闭”案型中的私人性损失和社会性损失第31-32页
  (四) 经济损失与职业服务、信息提供市场第32-33页
 二、受法律明文保护的纯经济上损失第33-34页
 三、当前损失与未来损失第34-35页
 四、对于衍生诉讼及最优责任的补充说明第35-37页
第五章 纯经济损失原则研究对中国的启示第37-46页
 一、“弹跳损失”案型第37-38页
  (一) 某电缆型案例及法院判决概述第37页
  (二) 社会性损失的偶然性第37-38页
  (三) 衍生诉讼与无限责任——潜藏的忧虑第38页
 二、“可转移损失”案型第38-41页
  (一) 某可转移损失案件及法院判决概述第38-39页
  (二) “可转移损失”案件的认定标准——合同或者法律直接认定第39页
  (三) 合理的诉讼请求——以社会性损失为限第39-40页
  (四) “双重责任”、“无限责任”问题的考量第40-41页
 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关闭损失”案型第41-43页
  (一) 松花江河流污染停水事件第41页
  (二) 弹性市场与社会性损失的关联性第41-42页
  (三) 特殊侵权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之间的经济学逻辑第42页
  (四) “衍生诉讼、无限责任”不是唯一的衡量因素第42-43页
 四、“依赖瑕疵信息及职业服务损失”案型第43-44页
 五、司法建议第44-46页
结语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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