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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序论第9-11页
第一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与罪名适用第11-14页
 第一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第11-13页
 第二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适用第13-14页
第二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解构第14-33页
 第一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第14-15页
 第二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体第15-17页
  一、国外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质学说第15-16页
  二、国内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质学说第16-17页
 第三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方面第17-29页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方式第17-22页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第22-29页
 第四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方面第29-33页
  一、“明知”的内涵解读第29-31页
  二、“明知”的判断标准第31页
  三、“明知”的形成时间第31-33页
第三章 域外赃物犯罪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第33-38页
 第一节 域外赃物犯罪立法考察第33-36页
  一、日本的立法现状第33页
  二、德国的立法现状第33-34页
  三、法国的立法现状第34页
  四、英国的立法现状第34-35页
  五、美国的立法现状第35页
  六、新加坡的立法现状第35-36页
  七、韩国的立法现状第36页
 第二节 域外赃物犯罪立法对我国的启示第36-38页
  一、罪状表述明确、具体第36页
  二、刑罚幅度均衡、轻重得当第36-37页
  三、重视对赃物犯罪常业犯的从重打击第37页
  四、对赃物犯罪的亲属犯给予人性化考虑第37页
  五、明文规定赃物犯罪推定知情的情形第37-38页
第四章 我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第38-43页
 第一节 我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存在的立法缺陷第38-39页
  一、犯罪对象内涵依然模糊第38页
  二、法定刑依然偏低第38页
  三、犯罪的成立标准和加重情节不明确第38页
  四、缺乏“常业犯”与“亲属犯”的规定第38-39页
  五、“司法推定”缺乏正统法律地位第39页
 第二节 我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法完善第39-43页
  一、进一步明确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第39-40页
  二、提升法定最高刑第40页
  三、增设“后果严重”作为定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作为加重情节第40-41页
  四、增设常业犯与亲属犯第41-42页
  五、刑法中增设“推定明知”的情形第42-43页
结论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6页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第46-47页
后记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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