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合同说明义务范围的认定
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引言 | 第8-13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8-9页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第9页 |
三、文献综述 | 第9-12页 |
四、研究方法 | 第12页 |
五、研究难点 | 第12-13页 |
第一章 先合同说明义务的现行法律分析 | 第13-22页 |
一、我国现有规范中的先合同说明义务 | 第13-15页 |
(一)合同法中的先合同说明义务 | 第13-14页 |
(二)特别法中的先合同说明义务 | 第14-15页 |
二、现有规范难以适应实务界需要 | 第15-18页 |
(一)仅凭诚实信用原则难以做到判决的统一 | 第16-17页 |
(二)援用或扩张解释其他规范难以解决所有问题 | 第17-18页 |
三、现有规范中确定先合同说明义务的共通性理由 | 第18-21页 |
(一)信息掌控不平等 | 第18-19页 |
(二)所涉信息为交易关系中的“重要事实” | 第19-20页 |
(三)信息获取机会上有差异 | 第20-21页 |
四、小结 | 第21-22页 |
第二章 承担先合同说明义务的主体 | 第22-27页 |
一、诚实信用原则将义务主体指向交易双方 | 第22页 |
二、“买者自慎”原则的弱化与保留 | 第22-24页 |
三、“卖者自慎”原则的承认及强化 | 第24-25页 |
(一)法律规定中隐含的“卖者自慎”原则 | 第24页 |
(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质实现 | 第24-25页 |
(三)获取信息的直接性 | 第25页 |
四、小结 | 第25-27页 |
第三章 先合同说明义务范围的界定标准 | 第27-41页 |
一、前置性问题——存在“信息差异”现象 | 第27-31页 |
(一)仅一方掌握现存认识或负有调查义务 | 第28-29页 |
(二)信息获取来源或机会不平等 | 第29-31页 |
二、影响先合同说明义务认定的因素 | 第31-40页 |
(一)信息重要性 | 第31-34页 |
(二)合理信赖 | 第34-37页 |
(三)劳动创造的信息 | 第37-40页 |
三、因素间的层次性考虑 | 第40-41页 |
结语 | 第41-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