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7页 |
Abstract | 第7-8页 |
引言 | 第11-12页 |
一、河南首例生产销售注射肾上腺素猪肉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第12-15页 |
(一) 案情简介 | 第12-13页 |
(二) 争议焦点 | 第13-15页 |
1. 关于认定“食品”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争议 | 第13页 |
2. 关于认定“掺入”和“销售”肾上腺素行为的争议 | 第13-14页 |
3. 关于认定犯罪数额的争议 | 第14-15页 |
二、本案犯罪对象的刑法分析 | 第15-21页 |
(一) “生猪”的刑法认定 | 第15-16页 |
1. 刑法意义上“食品”的定义 | 第15页 |
2. “生猪”属于刑法上的“食品” | 第15-16页 |
(二) “肾上腺素”的刑法认定 | 第16-21页 |
1. 刑法意义上“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定义 | 第16-18页 |
2. “肾上腺素”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第18-21页 |
三、本案犯罪行为的刑法分析 | 第21-30页 |
(一) “注射”行为的刑法定性 | 第21-22页 |
1. 刑法意义上“掺入”行为的界定 | 第21-22页 |
2. “注射”行为应认定为“掺入”行为 | 第22页 |
(二) 销售“肾上腺素”行为的刑法定性 | 第22-30页 |
1. 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利弊分析 | 第22-24页 |
2. 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利弊分析 | 第24-27页 |
3. 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利弊分析 | 第27-30页 |
四、本案犯罪数额的刑法分析 | 第30-35页 |
(一) 认定犯罪数额的意义 | 第30-31页 |
1. 为追究本罪背后的渎职犯罪做下铺垫 | 第30-31页 |
2. 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充分必要条件 | 第31页 |
(二) 认定犯罪数额的障碍 | 第31-33页 |
1. 行业特性导致证据灭失 | 第31-33页 |
2. 人为因素导致证据灭失 | 第33页 |
(三) 认定犯罪数额障碍的应对 | 第33-35页 |
1. 全面构建证据体系弥补证据缺失 | 第33-34页 |
2. 善用侦查谋略、立足细节及时捕捉证据 | 第34-35页 |
五、本案对食品安全刑事保护的启示与展望 | 第35-40页 |
(一) 完善规制“肾上腺素”使用的法律机制 | 第35-37页 |
1. 行政法规、规章应明确规定“肾上腺素”的性质 | 第35页 |
2. 健全配套的司法鉴定制度 | 第35-37页 |
(二) 扩充刑法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处罚范围 | 第37-40页 |
1. 增加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犯罪 | 第37-38页 |
2. 增设持有型犯罪 | 第38-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3页 |
致谢 | 第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