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论:为普芬道夫辩护 | 第9-15页 |
(一)研究综述 | 第10-14页 |
(二)问题意识 | 第14-15页 |
一、在格劳秀斯与霍布斯之间 | 第15-28页 |
(一)格劳秀斯:理智论自然法 | 第15-19页 |
(二)霍布斯:意志论自然法 | 第19-22页 |
(三)普芬道夫的坚守与调和 | 第22-28页 |
二、“新道德”的确立 | 第28-37页 |
(一)道德存在(moral entities) | 第28-31页 |
(二)道德行为(moral actions) | 第31-34页 |
(三)道德义务(moral obligation) | 第34-35页 |
(四)自然善和道德善 | 第35-37页 |
三、以“道德存在”为基础的自然法体系 | 第37-53页 |
(一)自然法道德维度之“自然状态” | 第38-40页 |
(二)自然法道德维度之“社会性” | 第40-45页 |
(三)自然法道德维度之“自然法义务” | 第45-53页 |
四、“自然法道德化”学说对人权及公民权建构的影响 | 第53-63页 |
(一)“自然法道德化”学说对人权建构的影响 | 第53-58页 |
(二)“自然法道德化”学说对公民权建构的影响 | 第58-63页 |
结语 | 第63-64页 |
参考文献 | 第64-69页 |